3月25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召开。26日上午,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修改情况的汇报进行分组审议。
>>鼓励支持媒体开展保护未成年人宣传报道 设立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栏目
华商报记者了解到,此次修改的基本思路,是对未成年人保护体系进行补充完善,以适应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新形势新要求,优化和改善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体现地方特色,提高可操作性。
汇报中提到,为了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宣传,营造关爱和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氛围,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调研中了解到的情况,在第五条增加“鼓励支持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保护未成年人宣传报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栏目”的内容。
关于家庭保护,在第十条中增加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教育引导其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部门报告的内容。
针对政府保护,本次修订着重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增加第四十一条,规定教育部门对中小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建立科学的教育教学评价制度,其与民政部门应当支持托育机构培养和培训保教人员,为婴幼儿提供安全、科学的照顾和保育教育;增加第四十二条“心理健康指导”,规定教育、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加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疾病防治等卫生保健服务;增加第四十七条,细化上位法规定的收养评估制度。
>>增加“防控欺凌措施”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防控欺凌工作制度〕指出: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教育培训,定期开展防治学生欺凌专项调查和评估,并公布举报、求助方式。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加强学校、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工作人员规范从业,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学习生活安全,是当前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环节。经研究,对第十三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禁止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并增加第三款对定期查询违法犯罪记录予以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近几年校园欺凌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办法应对预防欺凌作出规范。经研究,增加第十八条“防控欺凌措施”,对学校及其教职员工、未成年人父母预防、发现、报告、配合处置欺凌行为予以规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防控欺凌措施〕指出:学校应当教育、鼓励学生主动、及时报告发现的欺凌情形,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教职员工应当关注因身体条件、家庭背景或者学习成绩等可能处于弱势的未成年学生,防止欺凌行为的发生。教职员工发现未成年学生有明显的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应当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发现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
学校应当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的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学校应当对遭受欺凌的未成年学生进行关爱、帮扶,给予心理辅导;被欺凌的未成年学生申请转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决定将其就近转入其他同类型的学校。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舆论高度关注、社会影响广泛的欺凌事件,应当及时报送教育部门。 华商报记者 白仲夏
责任编辑: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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