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如何依法保护好“祖国的花朵”?3月25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召开。《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修改情况的汇报拟提请审议。
为孩子们撑起法律保护伞,给他们一个安全、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心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指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加强学校、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工作人员规范从业,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学习生活安全,是当前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环节。经研究,对第十三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禁止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并增加第三款对定期查询违法犯罪记录予以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近几年校园欺凌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办法应对预防欺凌作出规范。经研究,增加第十八条“防控欺凌措施”,对学校及其教职员工、未成年人父母预防、发现、报告、配合处置欺凌行为予以规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防控欺凌工作制度〕指出: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教育培训,定期开展防治学生欺凌专项调查和评估,并公布举报、求助方式。
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发现学生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一)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
(二)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
(三)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四)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
(五)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前款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构成欺凌。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防控欺凌措施〕指出:学校应当教育、鼓励学生主动、及时报告发现的欺凌情形,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教职员工应当关注因身体条件、家庭背景或者学习成绩等可能处于弱势的未成年学生,防止欺凌行为的发生。教职员工发现未成年学生有明显的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应当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发现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
学校应当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的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学校应当对遭受欺凌的未成年学生进行关爱、帮扶,给予心理辅导;被欺凌的未成年学生申请转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决定将其就近转入其他同类型的学校。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舆论高度关注、社会影响广泛的欺凌事件,应当及时报送教育部门。
(记者 赵明)
责任编辑:胡睿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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