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时间在寒冷气候条件下工作,易引发冻伤、呼吸系统疾病、关节功能损伤,诱发心血管疾病等,严重的甚至造成死亡。”1月25日下午,省政协常委、省总工会一级巡视员张永乐说,建议我省出台低温津贴发放政策,将低温劳动保护做得更好。
据其介绍,2013年,国家对《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进行了修订,新增职业病17种,冻伤就是其中之一。2015年,又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进行了修订,将“低温”等15种“物理因素”列入“职业病危害物理因素分类目录”。2023年,人社部、全总等联合印发的《工作场所高温和高寒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中明确,安排职工在室外-25℃以下高寒天气连续作业4小时以上,向职工发放高寒津贴,按当地标准执行。
与此同时,按照2004年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在低温的劳动环境下,用人单位应支付低温津贴。我省2006年出台的《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明确,高温、低温都属于特殊工作环境,都应有相应的津贴。
“国家《低温作业分级》规定,工作点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即为低温作业。”张永乐说,而我省冬季寒冷,尤其是陕北,冬季最低气温超过-25℃。
目前,我省夏季高温不但有降温费,而且有高温津贴,并已落实到位,但却没有低温津贴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广大户外劳动者热切期盼政府出台低温津贴政策,在寒冬中感受到低温津贴带来的温暖。
“虽然国家层面没有出台统一的低温津贴政策,但吉林、内蒙古、上海等地已出台了相关政策,明确了低温津贴发放时间、标准、发放人员等。”张永乐说。
例如,吉林省规定,每年1月、2月、12月,向连续作业4小时及以上的低温户外劳动者,每月发放200元的低温津贴。
“劳动者的作业协调性、操作功能随温度的下降而明显下降,易出现注意力不集中、反应时间延长、作业失误和不安全行为增多等现象。将发放低温津贴等低温劳动保护做得更好,是对户外劳动者应有的关怀。”张永乐建议,省政府研究制定并出台关于发放低温津贴的政策和规定,对低温津贴发放的条件、标准及时间范围等进行明确。
本报记者 王何军
责任编辑:胡睿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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