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一篇“寻衅滋事罪有被泛化适用的倾向”的调研报告,让人们想起了这个“口袋罪”近年来引起的热议:
上访,涉嫌寻衅滋事;
为了拆迁款维权,涉嫌寻衅滋事;
讨要工资,涉嫌寻衅滋事;
甚至在街头涂鸦,也涉嫌寻衅滋事……
学者称,寻衅滋事罪被泛化,并非缘于立法,更多的是执法和司法因素。
>>法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号、人民法院报刊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滕伟,于2023年5至6月,先后在浙江省金华市、绍兴市和福建省福州市、泉州市,就“新时代农村刑事犯罪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影响”“寻衅滋事行为的刑事规制”课题进行调研的调研情况报告。
其中,调研情况报告指出,寻衅滋事罪是实践中常见多发犯罪,近年来该罪名有被泛化适用的倾向。为准确适用法律,对该罪适用情况进行了调研。
调研情况显示,过去十年中,浙闽两地农村寻衅滋事案件数量均排在各类罪名的前列。被告人绝大部分系年轻人,其中又以外来务工人员或无正当职业者居多,因酒后肇事、赌博引发的犯罪常见多发。因违法上访而被以该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也时有发生。
调研中发现,该罪认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被告人的主观动机难把握,容易陷入客观归责;二是对违法信访行为能否以本罪论处认识不一;三是因边界不清导致容易被泛化适用的倾向明显;四是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区分较难;五是行刑衔接不畅,容易导致行政违法行为被拔高作为刑事犯罪处理。
调研情况报告称:“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我们建议,要加大对寻衅滋事犯罪案件的审判指导,以司法文件或典型案例的形式,指引地方法院准确适用法律;审慎处理因信访、上访而引发的寻衅滋事案件。”
案例
拆迁款谈判,寻衅滋事
郑州市民朱双喜所在村拆迁改造,因全家只有母亲有资格获得补偿,他们1500平的房子最后只得到了200平方米的安置房和74万余元的拆迁款。2016年,村干部、政府工作人员和开发商多次来找朱双喜谈判。2017年7月,开发商给的各项赔偿款加起来达1300万余元,朱双喜签了协议。两年后,开发商突然报案,指控朱双喜敲诈勒索。2021年7月,朱双喜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刑4年。2022年11月,被判刑1年6个月。今年8月8日,他被郑州中院判决无罪。
穿和服拍照,寻衅滋事
去年8月,一个女子穿和服在苏州淮海街街头拍照,然后被警方带走的视频,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议。对此,《环球时报》原总编辑胡锡进称,中国开放的城市里不应该容不下一身和服,大家都知道法律上是没有这种规定的。然而在现实中,由于中日关系持续紧张,日本变本加厉地推进反华路线,配合美国遏制中国,强烈刺激了中国公众对日本的反感情绪,这一切构成了当下人们看待和服的特殊心理背景,和服成了很多中国人眼中有点刺眼的符号,穿和服者有时确有可能给其自身和所处场所制造一些不确定性。
胡锡进称,苏州淮海街是日式风情街,警察如果仅仅因为女孩穿和服,就将其强制带走,并且后面还跟着对她“寻衅滋事”的治安处理,我认为于法无据。苏州是中国最开放的城市之一,我不希望那座城市的日式风情街上容不下一个穿和服女孩的身影。和服不是日本军服,它在法律层面没有被禁止穿着的理由。
缠访闹访,寻衅滋事
曾经八旬老妪因多次上访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入狱2年半,申请保外就医被拒的新闻,引发关注。
85岁李淑贤母女三人,因2013年村里启动土地平整项目,所种树木被毁,于是举报他人非法毁林,滦平县国土资源局滥用职权、包庇纵容。她们跑遍了镇、县、市级信访单位,并多次出现在北京,最终三人相继被捕入狱。李淑贤母女因到权力中枢周边抛撒大量上访材料,扰乱公共秩序,被判寻衅滋事罪。
街头涂鸦,寻衅滋事
2018年9月,广东肇庆20岁男子丁满和朋友在街头用喷漆留下了十多处涂鸦,涂鸦的地点有建筑物的墙壁、电箱,以及街道的宣传栏。当晚,丁满即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尽管相关单位为丁满出具了谅解书,但最终,他还是因寻衅滋事罪,被移送审查起诉。后来被取保候审。
涂鸦行为,行内人看作是艺术,就算行外人顶多也就会认为是乱涂乱画,影响市容市貌。
观点
莫让寻衅滋事成“口袋罪”
寻衅滋事罪在前
劳教制度废止在后
寻衅滋事罪并非自诞生始,就成为一些地方应对信访、上访、缠访者的“法律利器”。2011年,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全国一审程序中寻衅滋事案仅892件,到2019年却攀升至43776件。也因此,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寻衅滋事罪被泛化适用并非缘于立法,而更多是执法和司法因素。
一个值得注意的时间节点是,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正式废止了已实施近60年的劳动教养制度。这被普遍认为是中国法治进步的重要里程碑事件。
不过,劳教制度被废止后,一些地方领导感慨,应对信访、上访、缠访者的“法律工具”和“政策工具”少了。也正是自那以后,寻衅滋事罪案件数量呈现递增趋势,并从一个“小众罪名”迅速发展成为“常见多发个案”。数据表明,寻衅滋事罪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的占比,在2019年就已突破了5%,进入个罪发案率的前十。
一个基本的事实是:刑法增设寻衅滋事罪在前,劳教制度被废止在后,且时间相隔甚远。寻衅滋事罪并非是为填补劳教制度被废止后留下的空白而设立的,更不是便利地方用来应对信访、上访、缠访者的“法律利器”。若假手寻衅滋事罪“对付”信访、上访、缠访者,明显是对刑法立法原意的曲解,更有对信访制度故意“寻衅”之嫌。
信访行为并非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最高法院此次公布的调研报告指出,寻衅滋事罪认定中存在五个问题。需明确的是,即便寻衅滋事罪认定中存在诸多问题,信访行为也并非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但首先要承认,信访是公民的权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可厚非。而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必须合法,包括权利行使的方式方法也不得违反法律。
最高法院于2021年公布的一则典型案例,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道理。
某地段某与他人商议,为了向当地政府施加压力,解决他们客运面包车即将到期后的经营权问题,组织全体50多辆面包车司机将车停在某客运站内罢运,致使该客运站秩序严重混乱,大量旅客滞留。法院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罪判处段某有期徒刑10个月。
在上述案例中,信访人不是因为合法行使信访权获罪,而是因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获罪。信访人虽然事出有因,也有信访的具体内容,但其维权的形式和手段触犯了相关个罪。这跟“无事生非”或“借故生非”的寻衅滋事并无关联。
从司法实践看,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于2013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列举了寻衅滋事罪的适用情形,但在个罪中被突破的并不少。
要解决寻衅滋事罪被泛化适用成为“口袋罪”的问题,一方面,司法解释需得到执法者和司法者的尊重,并强化个案中的统一适用;另一方面,也需检讨司法解释中有无仍然模糊的部分,进一步修改完善。
此次最高法院公布的调研报告指出,应“审慎处理因信访、上访而引发的寻衅滋事案件”。在刑法尚未修订之前,最高法院以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补强司法解释,指引地方法院准确适用法律,不失为必要的过渡之策。
观点
寻衅滋事罪不是“包治百病”的工具
寻衅滋事罪为什么容易“扩大化”?
从立法沿革来看,寻衅滋事罪源于1979年刑法规定的“流氓罪”,自该罪从流氓罪分离出来后,相关争议一直不断,主要原因在于该罪的罪刑规范较为模糊,导致司法适用边界不清,极易出现罪名适用泛化,有悖于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长期以来,有主张废除该罪的,也有主张分解该罪的,还有主张在司法适用中限制该罪的,观点纷呈,不一而足。
从适用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裁判文书的数量来看,在2013年之前,刑事司法对寻衅滋事罪的适用相对还算克制,但2013年后,该罪的司法适用数量开始逐年增多。Alpha判例数据库显示,2013年全国以寻衅滋事罪案由的裁判文书数量是10645份,2014年30423份,2015年34054份,2016年35261份,2017年39365份,2018年46925份,2019年60569份,2020年48596份。这种涨幅是惊人的。
在此增多适用的背景下,社会各界关于废止寻衅滋事罪的呼声又逐渐高涨起来,不仅多位人大代表在两会期间建言废止该罪,法学界、律师行业亦有书面请求立法机关废止该罪。
在笔者看来,2013年后寻衅滋事罪司法适用数量的大幅增长与相关司法解释的陆续出台密切相关。
首先,2013年7月“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本罪司法适用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标准。以前因规范不明而不能定罪的案件,现在因有了明确的司法解释规定,予以了定罪处理。这里不排除解释扩大化的倾向。
其次,2013年9月“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范围从现实空间扩张到网络空间,根据该解释,在网络空间起哄闹事,造成公众秩序严重混乱的,同样可构成寻衅滋事罪。
再次,2014年4月“两高两部一委”出台的《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及2019年2月“两高一部”出台的《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医闹、非法信访、上访的相关行为也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由此可见,近年来寻衅滋事罪司法适用泛化的归因并非完全源于立法,1997年刑法也并没有列举“其他”这样的兜底条款,还算是比较克制的。导致寻衅滋事案件大幅增多应该是司法推动使然。
而司法推动的主因,归根到底还是犯罪治理理念层面存在争议,不同执法部门将寻衅滋事罪异化为“包治百病”的政策工具,谁都可以借寻衅滋事罪威慑潜在的社会“滋事人员”。遇到发生有一定影响力的案件时,司法机关为了平息事端,也容易利用其罪刑规范模糊的特性,拿寻衅滋事罪盖棺定论。
如何从实践操作上防止寻衅滋事罪泛化?
关于废止寻衅滋事罪的论述不可谓不多,这些论述大多围绕罪刑规范的模糊性展开攻讦。
而寻衅滋事罪罪刑规范的模糊性,是由于该罪本身涵盖的内容较为宽泛导致的。一方面,立法本意认同这些内容的必要性;另一方面,立法未必越具体越好,给司法解释留下空间也是必要的。空喊废止寻衅滋事的罪名,恐怕难以为立法者所接受。
相比废止论而言,限制论是一种折中的做法。但之前关于寻衅滋事罪限制论的观点,缺乏实践调研的支撑,总是在泛泛而谈司法观念、刑法谦抑性等内容,鲜有采取实证方法从根本原因和实践操作上分析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的《调研报告》在总结两省地区寻衅滋事罪司法适用情况的前提下,所提出的五大问题和建议,对寻衅滋事罪适用泛化的解决具有探索意义。
《调研报告》还提出了一些待解决之道。如采取发布司法文件的形式,及时指导案件审理工作。这里的司法文件主要是指省级司法机关内部,或者跨省进行共同拟定针对寻衅滋事案件的处理意见,这样做实时性、针对性强,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统一和正确执法。
在指导案例上也要有所突破。以往指导案例遴选程序多采取层层报送制,且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核方能发布。这种一元化遴选指导案例,参与主体有限,案例的社会效果有待加强,周期也较长。可以考虑省级司法机关内部,或者跨省进行共同遴选指导性案例(如发挥最高法各巡回法庭的案例指导功能),建立双层指导性案例机制。实践中还须强化指导性案例的适用,应确立如果地方法院在类案裁判中不适用指导案例裁判规则,应当在案卷中备案说明,防止指导性案例失去指导价值。
最后,对于一些特殊情形的寻衅滋事案件,如因信访、举报等涉嫌的寻衅滋事,司法实践中在认定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时应严格适用法律,必要时可研究针对该类案件设置特殊程序,由下级法院逐级报省一级人民法院审核认定。
解铃还须系铃人,要改变寻衅滋事罪泛化适用的现实,必须谨防将该罪当成政策化工具,谨防以治罪代替治理。要通过能动司法、案例指导,以及增设特殊的案件审理流程,从而坚守“罪刑法定”原则。唯有如此,才能让寻衅滋事罪回归立法本意,避免其无边界地口袋化。 据人民法院报、新京报等
责任编辑:白子璐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