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与第三人张某系夫妻关系。
2020年5月1日,被告李某与张某相识,此后双方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被告李某多次向张某索要财物,张某在原告陆某不知情之下,采用欺骗的手段,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李某,为李某购买名牌首饰、衣服、卡地亚手镯、YSL、古驰包、MCM包、手机等物品,还为李某购买新居及为新居添置家居用品等。
根据计算,自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张某向李某转账合计729,520.00元,从2020年5月1日起,张某为李某购买首饰、衣服、提包、化妆包、家居用品等花费229,838.88元,合计959,358.88元。
原告陆某认为第三人张某赠与被告李某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财产数额巨大,非因处于夫妻日常生活需要,亦未经过原告同意,属于第三人张某擅自赠与,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张某的赠与行为用于维护与被告李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2020年11月,原告陆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返还财产。
本案经紫阳法院一审、安康中院二审,双方通过核实赠与财产数额,最终于2021年3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某自愿返还原告陆某845948元,双方纠纷至此化解。
通讯员 陈顺苗 华商报记者 宁军
责任编辑: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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