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记者从汪康夫的小女儿汪珍珍处获悉,年前,汪康夫已收到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其强奸案申诉的回复。最高检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为莲花县人民法院、原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申诉人犯罪的主要事实和基本性质存在错误,也不能认为申诉人的行为按照当时的政策和法律不构成犯罪,申诉人汪康夫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现予审查结案。1966年,汪康夫被指控强奸、猥亵12名女学生,被判强奸少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1978年,汪康夫开始申诉之路。对此结果,汪康夫透过女儿表示,他将继续申诉,不会放弃。其代理律师也表示会继续帮助其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