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有关“复旦大学三名学生在校外嫖娼被开除学籍”一事引发网友关注。据该校学生称,三名涉事学生被开除的处分决定书,还以实名的形式在学校公示。9月24日,复旦大学方针对此事向红星新闻记者回应称,处理决定是由学校保卫处做出,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且处罚公示的范围只是校内,并没有刊发在网络上,“可以起到警示其他学生的作用”。
实名公示
3名博士硕士生因嫖娼被公示除名
网传的纪律处分决定书显示:
复旦大学2019级博士研究生陈某,在2020年9月26日于校外嫖娼,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行政拘留三日”;
2019级硕士研究生李某,在2020年9月7日于校外嫖娼,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2020级硕士研究生葛某,在2021年1月13日于校外嫖娼,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伍仟元”。
而校方依照《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经2021年9月6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给予上述三名学生开除学籍处分。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三份纪律处分决定书是以实名的形式公开张贴在学校的公示栏里。
通过检索复旦大学官网,红星新闻记者查到,《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卖淫、嫖娼,或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此外,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律师说法:
实名公示行为涉嫌泄露个人隐私
对于学校开除学籍并公开公示的做法,不少网友提出了质疑。有人认为,学校依规处理无可厚非,但将涉事学生的姓名、学号等个人信息进行公布则有些不妥,“有点像公开行刑,让公众对其进行道德审判。”
对此,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赵建立律师表示,这涉及到人格权、隐私权保护,学校将因嫖娼开除学生的决定在学校公开公示,或学校未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将开除决定依顺序送达,不能就以公开公示的方式进行送达,确为不妥。
赵建立律师表示,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用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该规定明确规定了送达方式,如学校未依次进行相应步骤的送达,公开张贴公告于众的做法则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学生嫖娼的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学校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赵建立律师说,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其个人信息也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法治评论员谭敏涛认为,嫖娼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复旦大学对其进行开除也是符合相关规定的。但公示对嫖娼学生的处分决定涉嫌泄露学生个人隐私,“学校不能因为嫖娼是违法行为,就忽视对学生隐私权的保障。违法行为和保障隐私权,两者并不能抵消。”
谭敏涛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且在《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中也表明,公安机关不得向权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
因此,谭敏涛表示,虽不知学校是如何得知学生嫖娼一事,但即使学生因为嫖娼被行政拘留,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时,也应考虑学生的个人隐私,应当对此进行保密,“学校的处分决定书可以送达学生本人,但对外公示涉嫌泄露学生个人隐私。”
9月24日,红星新闻记者就此事致电复旦大学。复旦大学办公室一工作人员表示,处罚公示的范围只是校内,没有刊发在网络上,“可以起到警示其他学生的作用。”而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相关工作人员则向记者表示,处理决定是由学校保卫处做出,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随后,记者联系上该校保卫处,却被告知需要发函才能采访。
责任编辑:胡睿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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