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下午,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召开《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各界代表座谈会,30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市民代表、新闻媒体代表,围绕《办法(征求意见稿)》,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座谈会上,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为进一步推进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改革,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成效,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调研起草了《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草案)》,并经专家论证,形成征求意见稿,于7月15日对外发布,同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连日来,西安市社会各界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积极向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生活垃圾管理处建言献策,提出了许多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会上,参加座谈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市民代表、新闻媒体代表,就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范围、收费性质和方式、收费主体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减免范围等焦点问题发表意见,并从各方面进行了探讨,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目前,《办法(征求意见稿)》仍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市民可在8月1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建设性意见:电话:029—89381575;电子邮箱:ljflldxzbgs@163.com,ydc81315754@126.com;信件寄至: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生活垃圾管理处 ,邮编:710007。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随后将在此基础上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本报记者 赵丽莉
怎么收?怎么管?
7月28日,记者从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召开的《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各界代表座谈会上了解到,目前正在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和建议的该《办法(草案)》,明确了收费方式和相关管理措施。
方式 拟按用水量与水费同步计收
《办法(草案)》中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收集点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转运、运输和末端处理费用,不包括清扫和保洁等费用。
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用水量与水费同步计收,由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委托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收。主要采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收费方式,按不同的收费类别和折算系数,计收不同类收费对象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是指每消费1吨生活用水的社会经济活动或生活过程所产生的生活垃圾量的比率。
标准 参照居民收入水平实行政府定价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西安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制定、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必须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但同时,生活垃圾处理也具有公益属性,制定收费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城镇居民平均收入水平情况,合理分配财政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分担比例,收费不足部分由区县财政予以补助。
对象 谁产生垃圾谁支付费用
《办法(草案)》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对象分为居民(含暂住人口)、行政事业(含企业单位独立的办公区域)、工业、经营、特种行业(车辆冲洗、美容美发、洗浴等)五类。西安各区县建成区、工业集中区及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用途 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
《办法(草案)》规定,计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进入区县城市管理部门的专用账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自行承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须在所属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将生活垃圾运输至市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末端处理设施处理,产生的费用全部自行承担。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取消与生活垃圾处理费内容重复的其他收费项目,原施行的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的文件自行作废。对民政福利机构的服务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和城市低保边缘家庭采用“先收后返”方式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主体 区县城管实施收费接受监督
区县政府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的责任主体,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实施主体,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委托的市、区县水务集团具体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收工作。市城管部门、水务集团以及区县城管、财政、税务、住建、民政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及管理工作。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及资金收支使用情况,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延伸 自备水源用户以水表计量数据为准
《办法(草案)》规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并已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垃圾产生主体,其用水量以水表计量数据为准;不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垃圾产生主体,其用水量以收取水费对应的用水量为准。使用自备水源的,其用水量以水表计量数据为准;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以水泵的铭牌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的用水量为准。本报记者 赵丽莉
责任编辑:胡睿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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