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3月15日获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印发《关于202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和省人社厅文件,我省今年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87.668万元。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省人社厅依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明确职工工亡时间发生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各市(区)和行业单位在核定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时,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和此基数核定,确保足额支付。
责任编辑:宁黛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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