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日前透露,到2010年,全省各类建立工会的企业都要基本建立起比较健全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在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普遍存在“四不”情况:企业不愿谈,担心协商工资损害了企业方的利益;职工不敢谈,担心提出协商要求被企业解雇;职工对相关工资法规政策不熟悉不会谈;工会组织不健全不能谈。(8月20日《中国青年报》)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作为欧美和日本等国家和地区所普遍采用的工资制度,对于确保职工工资增长,恰当反映经济形势,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为此,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并施行了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正式确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今年五月份,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表示,中国将力争在未来5年内使各类企业都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形成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
但是,面对当前普遍存在的“四不”现象,能否如期、普遍地建立起名副其实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实在让人担忧。探寻“四不”现象的产生,就不能不提到工会组织的不独立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一方面,很多企业根本就没有工会,即使有也已经被“边缘化”和“行政化”了;另一方面,《工会法》对工会的定位只是“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工作”,《公司法》对企业的工资问题也只是规定 “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愿谈”和“工会不能谈”是很正常的,处于弱势地位的职工当然也“不敢谈”。
但是笔者认为,上述问题并不是根本原因,最根本的是一些地方政府不愿推动。低廉的劳动力成本向来是我国出口经济和招商经济的重要优势,地方政府也给予这些企业很大的政策倾斜,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对于推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积极性普遍不高,导致各地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进程和成效的参差不齐。
其实无论是法律制度的完善还是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力度,无论是工会独立性的强化还是加强对职工的宣传、培训力度,都离不开政府部门自上而下的积极作为,只有政府的工作做好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才能建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