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话题#公司要上四休三降薪1000元#冲上热搜第一,引发网友激烈讨论。
也有人质疑,这是公司为了降薪而使用的话术,实际恐怕无法落实只上四天班。
还有网友提醒,要从薪酬比例、公司发展前景等多方面进行考量,并一定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那么问题来了,公司“上四休三”和降薪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工作时间改变,劳动合同需变更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内容。若用人单位决定改变工作地点、工作时间,采取混合工作制、“上四休三”等工作模式,则需要调整劳动合同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就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变更内容重新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例如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或修改原劳动合同。
工作时间减少,用人单位能降低工资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因此,即使用人单位决定执行混合工作制、“上四休三”等工作模式导致劳动者工作时间减少,仍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才能调整,且约定后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能以只上四天班为由拒付加班费吗?
如果用人单位实行“上四休三",每天工作8小时,那么劳动者一周仅需工作四天,其他三天均属于休息日而非工作日。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改为“上四休三”后,用人单位可否随意恢复“上五休二”?
如果用人单位已通过修改公司规章制度、变更劳动合同等方式明确了混合工作制、“上四休三”等工作模式,则用人单位无权单方要求劳动者恢复“上五休二”。(新民晚报)
责任编辑: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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