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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社会新闻 11岁脑瘫女孩全托住院期间去世 第二天竟有门诊就诊记录
2024-06-27 08:52:44来源:华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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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事情已过去了一年多,但郭女士还是一直怀疑11岁的女儿是遭外力致死的。至今,她尚未从丧女之痛中走出来。

  女孩出生7个月被查出先天性脑瘫

  是智力一级、肢体一级伤残

  女孩叫李丝语(化名),家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岳程街道办。

  母亲郭女士介绍,当初怀孕时产检一切正常,女儿出生7个月后,发现她站立时两腿不能弯曲,后来被济南一家医院诊断为先天性脑瘫。

  “我们在济南治疗一段时间后,回到老家菏泽继续医治。”郭女士称,女儿3岁那年无意识地发出了几声“爸爸”的声音,但一直不会说话,5岁左右学会走路,“她不会用筷子或勺子吃饭,但能小跑。”

  她说,这些年来,女儿李丝语没有上过幼儿园和小学,夫妻俩一直将她带在身边精心照料,并给她作康复训练,“2014年11月25日,她被测评为智力一级、肢体一级伤残。”

  在医院全托进行康复训练

  半夜赶到医院发现女儿已去世

  郭女士对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说,2023年1月3日上午,她将女儿李丝语送到菏泽曹州骨科医院进行康复治疗,期间一直由该医院全天托管,每隔半个月将她接回家,过两天又送回去。

  郭女士说,2023年3月11日下午4时左右,医院院长突然给她打电话说,李丝语左手骨折,“我赶到医院时看到她左手已经打了石膏,正在急诊室输液治疗,骨折原因至今没查清楚。”郭女士伤心地回忆,3月24日凌晨2时左右,她被手机铃声惊醒,电话是该医院工作人员打来的,“你女儿出了点问题,请马上赶到菏泽市第六人民医院急诊室。”

  赶到医院时,郭女士看到女儿李丝语身上盖着一块蓝布,医生说已经去世了。菏泽市第六人民医院的一份“现场死亡记录”载明,3月24日凌晨0:30左右,他们接到曹州骨科医院救护车转运来的病人李丝语,发现意识丧失,呼之不应,立即查体发现无意识、无呼吸、无心跳,未触及大动脉搏动,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立即给予胸外按压,持续抢救约30分钟,无反应,心电图依旧直线,3月24日凌晨1时左右宣布死亡。

  鉴定表明系内出血

  死者家人质疑遭殴打,警方未立案

  4月3日,李丝语在农村老家下葬。事发后,菏泽市牡丹区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高度重视,派人赶到曹州骨科医院展开调查。

  调查称,2023年3月23日晚上7时左右,在该医院儿童康复科患者宿舍,生活老师韩某给李丝语洗脚后安排她睡觉。当晚9:30左右,韩某巡查时发现她朝左侧卧睡,便为她翻身,当晚12时左右,韩某再次巡查时又发现她左侧卧睡,给她翻身时发现情况异常,便招呼值班人员查看,并拨打自己所在医院急救电话,急救中心医护人员到场对李丝语展开抢救,发现已停搏无意识,遂联系120转至菏泽市第六人民医院继续抢救。医护人员在转运途中持续给予胸外心脏按压、简易式呼吸气囊辅助通气。

  事发后,李丝语父母和菏泽曹州骨科医院签定了《医患双方同意司法鉴定协议书》,均同意由菏泽市牡丹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山东东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相关司法鉴定。

  后来,该中心的鉴定意见是,李丝语符合内出血、肺淤血及出血合并肺慢性炎的情形下,致心肺功能障碍,最终致呼吸衰竭死亡。

  郭女士说,同年3月26日,院方提供给她以及牡丹区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的病历,与随后提供给山东东岳司法鉴定中心的病历,在门诊号、形成时间、病人主诉、现病史等内容上不一致,郭女士认为院方在伪造病历。

  她质疑说,司法鉴定表明女儿系内出血,那么究竟是被人打伤导致的,还是她自己摔伤导致的呢?

  医院相关负责人则表示,“不可能是被打死的,事发后当地刑警和法医都介入调查,李丝语是意外去世的。”而警方表示,经调查没有犯罪事实发生,对此不予立案。

  女孩去世次日还在门诊看病?

  医院提供虚假证明遭处罚

  菏泽市牡丹区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在2023年5月26日的一份《调查情况汇报》中称,菏泽曹州骨科医院提供了同年3月25日的门诊病历证明,但患者李丝语3月24日凌晨就已死亡。“系虚假证明,属于违法行为。”

  该大队同时称,除了存在提供虚假证明的违法行为外,该医院还未按规定及时上报重大医疗纠纷,现已将该案立案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拟对该医院进行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地知情人称,目前菏泽曹州骨科医院已改名为曹州康健医院。该院相关负责人称,他们是2024年1月份更名的,原来是单纯的骨科,现因业务拓展需要更改为一家综合性医院。

  鉴定表明医方存在过错

  死者家属起诉索赔114.5万余元

  记者采访获悉,菏泽市牡丹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曾经委托山东东岳司法鉴定中心,就菏泽曹州骨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有无过错、及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进行鉴定。

  2023年6月25日,该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称,菏泽曹州骨科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被鉴定人李丝语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过错责任参与度拟为10~15%。

  郭女士说,他们对这份鉴定意见不服,认为医院方面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她遂将该医院告上菏泽市牡丹区法院,请求判令对方支付死亡赔偿金98.1万元、丧葬费5.2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等,共计114.5万余元。

  庭审时,该医院辩称愿承担10%的责任,“我院同意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赔偿,对原告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请依法驳回。”

  医院聘用的生活老师均无相应资质

  未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病历资料

  牡丹区法院审理认定的一个事实是,2023年3月11日,菏泽曹州骨科医院对李丝语进行X线检查,其被诊断为左桡骨近端骨折,该院在未将骨折情况及将要实施的医疗措施、医疗方案,以及可能存在的医疗风险及时告知李丝语父母的情况下,在门诊对她进行左肘关节牵引复位石膏外固定,抗炎、消肿药物应用。后虽通知了父母,且安排她居住在医院儿童康复科患者宿舍,由生活老师照顾,但该医院聘用的生活老师均无相应资质,给李丝语的护理带来隐患。

  该法院认为,此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主要是医院对李丝语死亡的损害后果应如何承担责任,以及她死亡所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是多少。

  牡丹区法院称,李丝语在被告处“全托式康复训练”期间,被告未按要求书写病历,亦未记录康复治疗期间治疗情况;李丝语属于残疾人,在住院期间受外伤后,被告仅给予了“左上肢的DR检查”,未进行其他必要的辅助检查,以排除其他脏器是否存在损伤;被告未提交复查记录,亦未提交观察记录,直至她死亡,被告始终没有发现和诊断出她肺部有出血的情况,严重违反相关规定。

  该法院同时认为,因被告不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病历资料,导致鉴定机构无法依据病历资料作出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后果,这种不利后果应由被告承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推定被告在对李丝语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被告未尽告知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加上聘用的生活老师均无相应资质,“综合考虑这些因素,酌定由被告按照90%的比例赔偿原告相关损失。”

  2024年2月6日,菏泽市牡丹区法院一审宣判称,菏泽曹州康健医院(原菏泽曹州骨科医院)赔偿李丝语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8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该医院不服,向菏泽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他们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5万余元。

  二审法院决定维持原判

  认为医方存在管护不周的过错

  又存在医疗过错

  2024年5月14日,菏泽市中级法院终审宣判称,上诉人对李丝语既存在管护不周的过错,又存在医疗过错。一审法院根据该案案情,确定由上诉人承担90%的赔偿责任,较符合案件实际情况,该法院亦予以认可。至于郭女士请求该医院承担全部责任一节,因该请求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均不足,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郭女士告诉记者,终审宣判至今,该医院一直未支付这笔判赔款,他们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月25日,该医院相关负责人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介绍称,前段时间他们曾主动与郭女士沟通过,因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来,希望前期先支付他们40万元,余下的在一年时间内可按季度支付。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申晓渡




责任编辑: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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