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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社会新闻 反家暴法实施七周年 关于“人身保护令”你了解多少?
2023-03-02 09:22:41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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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一度被看成是“家内私事”,在隐蔽角落下藏着太多难言之隐与血泪伤痛。

2016年3月1日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的观念得到普遍认同;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也将禁止家庭暴力明确写入其中。今年,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开始施行,进一步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彰显了法律对家暴的“零容忍”态度。

恋爱期

同居两月她被打断3根肋骨

陕西发出首份恋爱保护令:

禁止家暴 禁止接触

2月27日,西安市碑林区法院签发了一份恋爱期间人身安全保护令,据悉,这是陕西省首份恋爱期间人身安全保护令。

大林与珊珊在某平台相识后发展成恋人关系,双方2022年11月开始同居。某次因琐事吵架,大林情绪失控,挥动双拳将珊珊打倒在地……经检查珊珊肋骨断裂两根。此后,在珊珊要求大林陪同其去医院复诊时,大林觉得“烦”,又一次挥拳砸向珊珊,致使珊珊一根肋骨再次骨折。同居两个月,珊珊付出了3根肋骨骨折的代价,珊珊决定彻底远离大林。2023年2月,珊珊从双方同居的住所搬离时,二人再次发生争吵,大林又一次将拳头挥向了珊珊……

虽然珊珊最终搬离了同居住所,但是被殴打的阴影始终挥之不去,让本就脆弱的她整日处于担惊受怕之中。为了避免大林对其再次殴打、骚扰,珊珊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经审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诊断证明书、检查报告单、报警回执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足以证明大林多次殴打珊珊,造成珊珊人身和精神损害,可以确定珊珊曾遭受家庭暴力且后续仍有面临暴力的现实危险,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据此,碑林法院作出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大林对申请人珊珊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大林接触、骚扰、跟踪申请人珊珊。

2月27日,该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已送达至辖区公安机关及社区,如被申请人大林违反保护令,将面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文中所涉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无论是恋爱同居情侣之间的暴力,或者是婚内暴力,均属于家庭暴力,当事人在面临或遭受家庭暴力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016年3月1日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了独立的民事救济方式。今年1月1日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再次扩展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不再限于家庭成员,在更大范围内为受害群体提供了权利救济的依据。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情形不再局限于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以冻饿、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纠缠、骚扰等损害安宁生活的不当行为,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及个人信息等侵害人格权的不当行为或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等,都可以构成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形。

如果身边有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劝阻,防止造成严重后果。如果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当积极寻求帮助,第一时间向村委会(社区)、妇联、公安机关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保留相关证据,必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华商报记者 宁军

婚姻内

多次施暴

妻子申请保护令

丈夫诚心改过

婚姻得到挽救

2020年10月9日,四川省攀枝花市渔门法庭立案受理了吕某某起诉彭某某离婚一案(原告吕某某,女,1983年出生;被告彭某某,男,1975年出生)。吕某某与彭某某于2016年登记结婚,吕某某是三婚,彭某某是头婚。2017年双方生育一女,取名彭某甲。吕某某与彭某某结婚前的两段婚姻,一段婚姻生育一个女儿。彭某某的母亲患有精神疾病,彭某某的父亲患有老年痴呆。

彭某某与吕某某在华坪县做钢门窗小生意。在日常生活中彭某某感觉吕某某没有善待自己的父母,双方发生争吵,后面演变成彭某某家暴吕某某。2020年9月彭某某再次实施家暴,吕某某满脸是血,向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出警了解清楚情况后,向彭某某出具了家暴告诫书,但吕某某还是不敢回家,一直在娘家居住,吕某某对这段婚姻既感到失望又感到恐惧。

2020年10月,吕某某向渔门法庭提起离婚诉讼。承办法官通过仔细研阅卷宗,询问当事人后认定该案有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必要。

承办法官义正辞严地指出彭某某的违法行为,并向彭某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随后的三个月,渔门法庭与辖区派出所共同监督彭某某的行为,在反家暴法的威慑下、在法官、警官的严格执法下,彭某某的家暴行为开始慢慢收敛,吕某某看到彭某某慢慢变好,吕某某也愿意再给彭某某一次机会,看着夫妻双双把家还,承办法官很欣慰,既保护了吕某某又挽救了一段婚姻。 据攀枝花中院官微

离婚后

私密照被前夫传出

紧急喊“停”

保护隐私

她与前夫协议离婚,没想到前夫恶意违反离婚协议约定,拒绝支付房屋分割折价款,为此双方发生争执。为了进一步威胁,前夫将二人的婚内私密照片,通过微信和一些社交平台发送给了她的朋友及家人。

为了阻止个人隐私被肆意传播,她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到24小时,她就收到了法院禁止男方违法传播个人信息的裁定。

法官表示,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作了进一步扩充。该法第29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从多层次、多维度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既有恋爱或婚姻过程中的保护,也有分手或离婚后的保护。在制止的不法行为上,既包含纠缠、骚扰妇女等行为,也包含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法官说,在侵害发生的时间上还包含了侵害客观发生前但面临侵害现实危险的情况,从而在立法上实现了对妇女权益的全方位保障。

据介绍,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限根据规定不超过六个月。 据《法治日报》

相关案例

频遭家暴

提起离婚并索赔

赔偿1万元

抚养权归女方

近日,宝鸡市金台区法院家事审判法庭审理了一起因家暴导致离婚的案件,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表示服判息诉,案件处理最大限度保护了家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该案原告沈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相识,2014年11月登记结婚,2015年10月生育一子。原告诉称被告婚前婚内对其长期多次实施家暴行为及言语威胁,提交了金台医院的CT诊断报告单、住所地派出所报警回执、人民医院彩色超声报告、原告门诊检查单及微信聊天记录、照片、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据中被告承认对原告实施过家庭暴力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据此,案件承办法官、金台区法院家事审判法庭负责人樊龙华经仔细查阅证据认定事实后,依法支持了原告因遭受家暴而向被告索要损害赔偿的诉求,根据本案案情和后果,认定1万元整的损害赔偿。考虑男方的暴力行为,并将孩子抚养权也判归女方。宣判后,被告张某表示将自觉履行判决内容。 华商报记者 宁军

>>法律小知识

关于“人身保护令”你了解多少?

■什么情况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是一定要提起离婚诉讼才能申请吗?

不是。司法解释明确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

■我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申请限制对方什么?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骚扰、跟踪、接触以及责令迁出居所等措施,还可以申请禁止以电话、短信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禁止对方在自己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活动,比如申请禁止对方在距离自己居住地100米范围内活动。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中家暴认定需要哪些证据?

1.当事人的陈述(包括家暴受害人的陈述和施暴者的陈述);

2.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3.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4.施暴者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5.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6.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等;

7.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8.妇联组织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9.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10.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11.伤情鉴定意见等。 综合

>>这样维权

可持报警记录就医记录等向法院申请保护令

“家暴案件一发生,呈现在我们面前的,都是怎么去处理的问题?”北京浩天(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莹律师说,《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法律上的家暴,非常容易就构成,而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家暴案件都会直接呈现出来。

现实生活中的家暴案件一般呈现的特点是持续性、长期性,受害人通常觉得很难摆脱家暴的阴影。

我们非常欣喜地看到,家暴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已经面向共同居住的恋人发放,比起以前旧观念中只能向配偶发放,保护女性的力度更大、范围更广;家暴案件的受害人在离婚诉讼中,请求损害赔偿被支持,让更多女性在遇到家暴后,维权的宽度更宽。

与此同时,网络上经常会见到各种程度的家暴案件。多发的家暴案件让我们继续思考,面对长期的家暴,怎样维权?

1.一旦发生家暴案件,受害者应该在第一时间报警,配合警方调查、验伤,固定家暴证据。很多女性在被家暴后,听信一些谣言,以为对施暴的丈夫进行处理就会影响自己子女未来的升学和就业,从而放弃维权或丧失取证的最佳时机。实际上,家暴案件的处理对子女的升学和就业并无实质的影响,受害人无须担忧;

2.报警到公安机关后,配合警方调查做笔录外,还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向施暴者下发“家暴训诫令”,对施暴者给予来自于公权力机构的警告,预防未来家暴案件的再一次发生;

3.报警后,可以持报警记录、笔录、就医记录等证据材料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会在审查证据材料后,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人下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4.面对家暴施暴者,不要幻想可以通过自己的善良改造对方,保护自己最好的方式是从物理距离上远离家暴者。对于精神层面的家暴,它的隐蔽性通常更强、证明难度更大、维权也更困难。

“在反家暴的道路上,既需要当事人积极、勇敢地维权,也需要相关机构,如公安机关、妇联、居民委员会等机构的支持和配合。”张莹说,面对家暴案件,不能仅止步于和稀泥劝和,而应当协助受害者在保障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合法维权。 记者 宁军




责任编辑:胡睿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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