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西安一国有企业出纳员高某涉嫌贪污公款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任西安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应部出纳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偷盖财务人员印鉴伪造电汇凭证,于1997年6月至1998年7月期间先后五次私自将该集团公司公款119.9万元转入自己开设的咸阳市渭城区某建材物资经销部,用于炒股等活动,并伪造银行对账单掩盖转款事实。1998年2月,被告人高某收到西安未央某机械厂材料款现金5万元没有入账,用于个人炒股。同年8月,被告人高某三次伪造挂账单,从集团公司结算中心骗取现金8.5万元。以上高某贪污公款共计133.4万元,其后高某携款潜逃,2020年12月被抓获。
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高某表示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身为国有企业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133.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庭审中,法庭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及被告人陈述等庭审程序,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权利。该案将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宁黛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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