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上午,西安市灞桥区法院公开宣判安某等12人涉黑一案。首犯安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有期徒刑1年1个月不等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05年被告人安某通过笼络部分被告人帮助其贿选拉票成为蓝田县华胥镇支家沟村主任,此后即安插亲信人员担任村组干部。2008年又采取贿选拉票、聚集社会闲散人员站场造势,冲击选举会场,排挤竞争对手等手段连任村主任,3年来逐步形成了以安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至2018年,安某因处分无法参选,仍采取非法手段操纵选举扶持组织成员当选村主任,持续把持基层政权十余年。
该犯罪组织长期持续存在,结构稳定,组织、领导者明确,人数众多、组织成员固定,部分成员分工明确。该组织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利用非法影响或职务便利,强迫交易、非法侵占集体财产获取了巨额非法利益。该组织长期把持基层政权,严重破坏当地政治环境与基层组织建设、损害了村集体与村民的合法利益;以暴力、威胁方式排除竞争对手,树立非法权威,扩大非法影响,形成强势地位,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与人民群众生活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安某等12人分别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职务侵占罪、串通投标罪、窝藏罪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充分考虑到各被告人的自首、立功、坦白、犯罪前科、积极退赃等量刑情节后,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对被告人安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安某弟弟安某乙、安某之父安甲分别获刑20年、13年6个月。其余9名被告人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至有期徒刑1年1个月不等的刑罚。
对该组织及组织成员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责令各被告人对被害人、被害单位的损失予以退赔。
宣判结束后,部分被告人表示要上诉。
华商报记者注意到,在安某一案的宣判词中,敲诈勒索罪犯罪一项中显示,2017年7月15日,安某与时任蓝田县辋川镇副镇长、原西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胥某等人在蓝田县一农家乐吃饭时后,安某以胥某未出席其子百日宴有损其颜面为由,在农家乐院内对胥某进行殴打。后强行将胥某带至酒店,安某乙、李某等人随行。途中,安某继续辱骂、威胁胥某。在酒店房间内,安某逼迫胥某与其吸食冰毒后,声称将胥某从窗户扔到楼下,对外宣称胥某吸毒致幻跳楼自杀。以此对胥某进行威胁、恐吓。随后向胥某提出给李某一套商品房,胥某因惧怕被迫同意。次日,李某依照安某指使,前往胥某开发的蓝田县蓝鑫花园小区在未支付房价款的情况下办理了购房手续。该房屋面积103.54平方米的商品房,价值31.062万元。后李某将该房买卖合同等手续交给了安某。
华商报记者 宁军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