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陕西省民政厅牵头起草《陕西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和救助帮扶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办法》明确,低收入人口范围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办法》明确,持有本省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办法》指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其他符合资助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定额资助。低收入人口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对特困人员不设救助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10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不设救助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确定,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起付标准按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确定,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特困人员不设年度救助限额。其他低收入人口年度救助限额不低于3万元,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等合理确定。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统筹资金使用。
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根据所处教育阶段给予教育救助:按规定对学前教育阶段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免除保教费,给予困难生活补助;按规定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给予生活补助和营养膳食补助;按规定对高中教育阶段(含中等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提供国家助学金;对普通高等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国家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勤工助学等救助并且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对经评估具有接受教育能力但不能到校就读的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采取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的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
责任编辑:胡睿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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