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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陕西新闻 打通消防“生命通道” 陕西出台新规 楼梯间禁放电动自行车
2024-05-27 09:08:18来源:华商报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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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陕西省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打通消防“生命通道”工作有关要求,近日,陕西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制定《打通消防“生命通道”检查要点二十条》。

  消防车道禁止被占用、堵塞、封闭

  (一)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禁止被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道上方、建筑消防扑救面严禁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作业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二)设置电动道闸、栅栏、栏杆的车行出入口,应当落实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保障消防车顺利通行。

  (三)消防车道应划设标志标线,设置警示牌,确保鲜明醒目。

  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

  (四)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

  (五)防火门及闭门器、顺序器等部件应当完好有效,开启方向上不应有影响开启的障碍物。

  (六)常闭式防火门应当处于关闭状态,不应使用插销、门吸、木楔等物件保持开启状态,且在明显位置应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七)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或其他影响逃生的障碍物,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八)安全出口的电子门禁系统必须具备断电自动停止锁闭的功能,建筑中控制人员出入的闸口和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出口门应具有在火灾时自动释放的功能,且不需使用任何工具即能容易地从内部打开。

  (九)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禁止停放电动自行车或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十)人员密集场所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疏散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人员密集场所门窗外部不应设置防盗网等

  (十一)根据技术标准,允许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场所,可通过增设外窗、逃生辅助设施等方式,确保有两条逃生路径。

  (十二)人员密集场所门窗内部不应设置柜子、隔墙、屏风等障碍物遮挡门窗,门窗外部不应设置栅栏、防盗网、户外广告牌、外装饰等障碍物,确保紧急情况下,门窗作为逃生路径使用。

  (十三)人员密集场所外墙的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确需设置栅栏、防盗网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十四)严禁占用、堵塞、遮挡消防救援窗口,消防救援窗口内部和外部均应设置永久性明显标志。

  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开展巡查检查

  (十五)同一建筑有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道进行统一管理。

  (十六)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开展巡查检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十七)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向管理对象和居民开展宣传教育,提醒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生命通道”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提高单位和群众法律和消防安全意识。

  (十八)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以及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劝阻;对当事人拒不听从的,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十九)对单位或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以及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为,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给予处罚。对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十)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以及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田睿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省消安委各有关成员单位:

        按照全省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打通消防“生命通道”工作有关要求,省消安委办公室研究制定《打通消防“生命通道”检查要点二十条》,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陕西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4月28日

打通消防“生命通道”检查要点二十条

一、消防车道

(一)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禁止被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道上方、建筑消防扑救面严禁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作业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二)设置电动道闸、栅栏、栏杆的车行出入口,应当落实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保障消防车顺利通行。

(三)消防车道应划设标志标线,设置警示牌,确保鲜明醒目。

二、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四)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

(五)防火门及闭门器、顺序器等部件应当完好有效,开启方向上不应有影响开启的障碍物。

(六)常闭式防火门应当处于关闭状态,不应使用插销、门吸、木楔等物件保持开启状态,且在明显位置应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七)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或其他影响逃生的障碍物,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八)安全出口的电子门禁系统必须具备断电自动停止锁闭的功能,建筑中控制人员出入的闸口和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出口门应具有在火灾时自动释放的功能,且不需使用任何工具即能容易地从内部打开。

(九)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禁止停放电动自行车或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十)人员密集场所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疏散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人员密集场所窗口

(十一)根据技术标准,允许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场所,可通过增设外窗、逃生辅助设施等方式,确保有两条逃生路径。

(十二)人员密集场所门窗内部不应设置柜子、隔墙、屏风等障碍物遮挡门窗,门窗外部不应设置栅栏、防盗网、户外广告牌、外装饰等障碍物,确保紧急情况下,门窗作为逃生路径使用。

(十三)人员密集场所外墙的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确需设置栅栏、防盗网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十四)严禁占用、堵塞、遮挡消防救援窗口,消防救援窗口内部和外部均应设置永久性明显标志。

四、责任落实

(十五)同一建筑有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道进行统一管理。

(十六)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开展巡查检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十七)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向管理对象和居民开展宣传教育,提醒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生命通道”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提高单位和群众法律和消防安全意识。

(十八)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以及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劝阻;对当事人拒不听从的,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十九)对单位或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以及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为,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给予处罚。对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十)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以及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责任编辑:胡睿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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