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省政府办公厅传来消息,《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正式印发,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西安市1.5元至27元;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延安市、渭南市1.2元至18元;汉中市、榆林市、安康市、商洛市、杨凌示范区1.2元至15元;县级市0.9元至10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7元。
《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征税范围: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区域范围。
各市、县、区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执行。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8年;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等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征收,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
责任编辑:胡睿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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