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工网—陕西工人报讯(潘璐璐)近日,陕西省人社厅印发通知,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内容包括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
本次调整范围和对象包括2020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调整后,伤残津贴中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10元、104元、98元、92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3472.75元的,增加到3472.75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85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73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796.5元的,增加到2796.5元。
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573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31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月人均调整增加51元。
生活护理费:以2020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结合实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348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278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2088元。为保证待遇支付公平性和政策连贯衔接,原生活护理费高于今年调整标准的,按就高标准执行。
责任编辑:胡睿琳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