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日前联合印发通知,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通知》明确,从8月1日起,全省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统一提高10%;在乡老复员军人、烈士老年子女、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和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老党员生活补助标准以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按一定幅度予以提高。
近年来,我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已连续多年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此次提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将惠及全省27万优抚对象等人员。目前,各级财政部门正在加紧测算落实提标资金,确保将各项补助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徐颖)
责任编辑: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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