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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陕西新闻 陕西通报7大类15批次不合格食品,有的超限量使用......速览
2021-03-11 10:00:38来源:陕西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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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餐饮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食用农产品、饮料、酒类、薯类和膨化食品、粮食加工品、蜂产品、水果制品、特殊膳食食品、调味品、蔬菜制品12大类食品393批次样品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中餐饮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食用农产品、饮料、酒类、薯类和膨化食品、粮食加工品7大类15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违规使用禁用物质、污染物超标、农药残留超限值、微生物污染、品质未达标的问题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1

  米脂县老姜擀面皮小吃店销售的油饼(自制食品),1批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延安市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2

  渭南市临渭区蜀九门火锅店销售的黄豆芽,1批次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3

  富平县阿飞砂锅店销售的黄豆芽,1批次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4

  佳县润娥粉条门市销售的标称子洲县樊氏羽真辣品坊生产的孔凡胜牌樊氏手工土豆粉,1批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β-半乳糖苷酶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检验机构为延安市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5

  府谷县双龙水产调味批发部销售的宽粉,1批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β-半乳糖苷酶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检验机构为延安市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6

  西安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都荟分公司销售的皮皮虾,1批次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初检机构为西安海关技术中心,西安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都荟分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7

  西安市灞桥区志诚超市销售的韭菜,1批次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8

  汉中桃心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超市旗舰店销售的芹菜,1批次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

  标称黄陵县观音纯净水厂生产的观音牌观音饮用纯净水,1批次电导率[(25±1)℃]不符合《瓶装饮用纯净水》(GB17323-1998)标准规定。初检机构为延安市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黄陵县观音纯净水厂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10

  标称子长县三源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三源水坊牌三源水坊饮用纯净水,1批次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延安市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11

  石泉县家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河南省民丰葡萄酒有限公司生产的诺谷酒庄牌青梅酒,1批次酒精度(20℃)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12

  西安市莲湖区玉兴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湖北二阳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湖北二阳食品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生产的秦之恋牌秦之恋手工锅巴(爆辣味),1批次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西安海关技术中心。

  13

  眉县首善镇新汇购长城超市销售的标称西安市户县南海阳光食品厂生产的(齐香源+图形)牌手工锅巴(麻辣味),1批次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西安海关技术中心。

  14

  咸阳市渭城区百顺新望众生鲜食品便利店销售的米线,1批次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15

  西安市阎良区客都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杂粮馒头(自制食品),1批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电计量检测(西安)有限公司。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不合格产品,请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反映。

  关于部分检验项目的说明

  · 1 · 

  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硫酸铝钾(又名钾明矾),硫酸铝铵(又名铵明矾)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膨松剂和稳定剂,使用后产生铝残留。铝不是人体必需微量元素,不参与正常生理代谢,具有蓄积性,过量摄入会影响人体对铁、钙等成份的吸收,导致骨质疏松、贫血,甚至影响神经细胞的发育。《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β-半乳糖苷酶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餐饮食品中油炸面制品(自制)铝的残留量不得超过100mg/kg;粉丝、粉条中铝的残留量不得超过200mg/kg。造成铝的残留量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商家违规过量使用所致,反映出企业守法经营意识薄弱。

  · 2 · 

  6-苄基腺嘌呤(6-BA)

  6-苄基腺嘌呤(6-BA)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曾在豆芽生产中被广泛使用,由于其对人体有一定积累毒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 第11号)中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6-BA)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6-BA)物质的豆芽。生产者为了抑制豆芽生根,提高豆芽产量而违规使用,导致在豆芽中检出6-苄基腺嘌呤(6-BA)。

  · 3 · 

  

  镉是水产品中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镉在鲜冻水产动物(甲壳类)中最大限量为0.5mg/kg。水产品出现镉超标,有可能是在养殖过程中,环境内镉元素富集所致。镉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慢性蓄积性,长期大量摄入镉含量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肾和骨骼损伤等。

  · 4 · 

  腐霉利

  腐霉利是一种低毒内吸性杀菌剂,具有保护和治疗双重作用,主要用于蔬菜及果树的灰霉病防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9)中规定,腐霉利在韭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2mg/kg。腐霉利对眼睛与皮肤有刺激作用,经口毒性低。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 5 · 

  甲拌磷

  甲拌磷为一种高毒的内吸性杀虫剂、杀螨剂,具有触杀、胃毒、熏蒸作用,持效期较长等特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甲拌磷在叶菜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1mg/kg。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 6 · 

  电导率

  水的导电能力的强弱程度,就称为电导率。它反映了水中含盐量的多少,水中存在的电解质的程度,是衡量水质的一个很重要的指标。《瓶装饮用纯净水》(GB 17323-1998)中规定饮用纯净水的电导率≤10μS/cm。引起电导率高的原因可能生产中的反渗透膜组件老化导致脱盐率下降;或是原水预处理不达标,造成反渗透设备进水水质不好;还有可能就是反渗透设备里的RO膜有破损造成漏盐现象。

  · 7 · 

  铜绿假单胞菌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广泛分布于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对消毒剂、紫外线等具有较强的抵抗力,对于抵抗力较弱的人群存在健康风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规定铜绿假单胞菌标准值为n=5,c=0,m=0,单位为CFU/250mL。桶装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超标原因可能是水源水防护不当,水体受到污染;部分企业对环境卫生监管不到位,操作不够规范,生产过程中交叉污染;流通环节中,存放时间长,水桶多次循环使用增加了二次污染风险。

  · 8 · 

  酒精度

  酒精度又称酒度,是指在20℃时,100毫升酒中含有乙醇(酒精)的毫升数,即体积(容量)的百分数。酒精度是酒的一个理化指标,酒精度含量应符合其标签明示值±1.0%vol。造成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部分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不当,包装不严密造成酒精挥发;或者企业检验能力不足造成检验结果偏差;还有可能生产企业为了盈利,低度酒冒充高度酒售卖。

  · 9 · 

  菌落总数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GB 17401-2014)中规定,菌落总数最大限量值n=5,c=2,m=104,M=105CFU/g。锅巴中菌落总数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食品中菌落总数超标,会破坏食品营养成分,加速食品腐败变质。

  · 10 · 

  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氧化硫(以及焦亚硫酸钾、亚硫酸钠等添加剂)对食品有漂白、防腐和抗氧化作用,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使用后均产生二氧化硫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粮食加工品中的米粉制品不得使用二氧化硫,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可能是企业在加工过程中超范围使用亚硫酸盐等漂白剂,以达到漂白和防腐的目的所导致。摄入少量二氧化硫,可在人体内经酶转化后由尿液排出体外,一般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但如果长期过量摄入二氧化硫,可能会对健康不利。

  · 11 ·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作为一种广谱食品防腐剂,毒性较低,对霉菌、酵母和细菌有较好的抑制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粮食加工品中不得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造成脱氢乙酸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为防止食品腐败变质,超范围使用该添加剂,或者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该添加剂含量较高。




责任编辑:胡睿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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