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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陕西新闻 西安严格整治交通秩序 9月1日起违法乘坐摩的罚款20-50元
2020-08-26 09:30:34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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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5日,西安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西安市查处摩托车和非机动车非法载客若干规定》、《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三部法规,将分别于2020年9月1日、10月1日和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9月起 摩托车非法载客最高可罚5000元

  每逢上下班高峰,很多地铁口、公交站摩的司机揽客的声音不绝于耳,既不安全又影响交通秩序。9月1日起,这样的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

  根据《西安市查处摩托车和非机动车非法载客若干规定》,禁止利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等车辆非法载客,违者最高可处罚款5000元。《规定》明确,禁止利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等车辆非法载客。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载客行为,依法扣押车辆,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非法载客三次以上的;上下班高峰期在汽车站、火车站、地铁站、批发市场、商场、医院、学校、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流密集场所周边非法载客的;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非法载客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乘车人不得乘坐非法载客的上述车辆,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10月起 非法排污最高可罚100万元

  《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主要从水环境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西安水环境保护进行了规范。

  《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城镇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实施农药、化肥减量工程,减少种植业水污染排放;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利用城镇排水管网蓄滞污水;西安市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违反规定非法排污最高可处100万元罚款。

  《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违反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明年起 个人垃圾不分类最高罚200元

  尽管2019年9月1日起,西安就开始实施生活垃圾分类,但事实上,仍有一些小区的垃圾分类都流于形式。《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在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及垃圾减量措施等方面有了明确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得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不得将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设立公众开放日,接受社会监督。《条例》明确,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实行绿色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杯具、餐具等用品。餐饮、娱乐、住宿等服务性经营者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条例》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餐饮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收运、处理的,禽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禽畜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将由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华商报记者 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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