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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企业新闻 醉驾致伤亡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定罪
2009-12-24 02:08:2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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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综合消息 针对很多网民呼吁要严惩酒后驾车等 “马路杀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指出,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这一情况。
    今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召开新闻发布会,就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并公布了两起醉酒驾车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指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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