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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因公负伤如何维权
2024-02-19 14:07:59来源:陕工网—陕西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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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是职工安全的防护罩,能够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然而,仍有部分用人单位存在侥幸心理,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近日,福建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1年,小鲁到某劳务有限公司承包的宁互高速大庄隧道工地务工,工作内容是在隧道内架设安全拱架。2021年4月1日,双方补签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为6000元,但并未给小鲁缴纳工伤保险。2021年5月14日,小鲁在隧道内干活时,腰部不慎被隧道顶部掉落的土块砸伤,送往互助县中医院诊治后,因伤情严重转院至青海省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腰椎体压缩性骨折、腰3椎体左侧椎板骨折。经认定为因公负伤,伤残八级、无护理依赖。

伤残等级认定后,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小鲁遂申请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但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均向互助县人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原告某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被告小鲁停工留薪期工资72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6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3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3000元、劳动能力鉴定检查费604元、复查费206.41元,以上共计264810.41元。驳回被告小鲁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原告福建某劳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某劳务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要注意留存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劳动合同、报名表、考勤表、工资表、工作证、工作服等),事故是在工作时间或因工作原因引发等证据材料,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吉桂芳  陈元华




责任编辑: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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