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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雇13名工人干活,拿到5万元工程款后,陕西一包工头偷偷离开
2020-10-12 15:36:55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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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佣工人施工,却在拿到工程款后偷偷离开……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获刑10个月。

  经审理查明,汉阴县平梁镇农业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项目由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承建。2019年8月6日,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人吴某某签订《分项分包工程承包合同》,以每平方米39元的价格将模板支设拆除、以每吨850元的价格将钢筋绑扎制作、以每立方米100元的价格将混凝土分包给吴某某,并约定当月已完成的工作量,在次月的五日前自行办理结算手续,25日至30日按模板已拆完并清理完的70%给与结算,工程计算总额的90%在主体封顶后三个月内支付清,剩余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各类手续办理结束,尾款付清。

  后吴某某雇佣吴某甲、徐某某等人在其承包的项目处从事模板支设拆除、钢筋绑扎制作、点工、厨师,并以每平方米31元的价格将全部模板支设拆除分包给郑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蒲某某、张某某,以每吨750元的价格将全部钢筋绑扎制作分包给黄某某、尤某某、唐某某、郑某某。经结算,吴某某实际完成工程量为:模板支设拆除是1390.68㎡、钢筋绑扎制作是25吨、混凝土是326吨,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吴某某工程款108086.52元,扣除借支生活费30270元、浪费材料无组织管理金额1150元后,应先行支付70%即44240.564元。

  2019年10月17日,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向吴某某之子的账户转款50000元,余26666.52元未支付。吴某某收到该款项后并未支付工人工资,而是于当晚离开汉阴,期间不接电话、不回短信,后手机停机。

  2019年10月19日,吴某甲等13名工人向汉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被拖欠工资。经县人社局协调,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垫付工人工资26666元。2019年10月22日,县人社局向吴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并通过在生产经营场所张贴的方式向其送达,同时短信通知吴某某到该局接受调查询问,但吴某某未按期到该局接受调查询问。2019年11月1日,县人社局向吴某某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并通过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张贴的方式向其送达,同时短信通知吴某某按期支付所拖欠吴某甲、徐某某等13名工人工资,吴某某仍未按期支付工人工资。县人社局遂于2019年11月25日将该案移送汉阴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于同年12月5日对该案立案侦查,同年12月19日对被告人吴某某上网追逃。2020年1月3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安康一宾馆住宿时被汉滨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吴某某共拖欠吴某甲、郑某某等13名工人工资共计86684.08元,尚拖欠60018.08元未支付。

  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工程款到账后,他没有给工人支付劳动报酬,而是用于偿还其他债务。他没钱给工人兑付工资,觉得无法给工人交代,在转账的当晚偷偷离开汉阴。

  汉阴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拖欠吴某甲等13名工人工资86684.08元,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吴某某至今未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行为不属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被告人吴某某继续向13名被害人支付工资共计60018.08元。

  华商报记者 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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