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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以案说法 误读法律让他们“过度维权”
2011-04-02 02:35:2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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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三年多以来,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高涨,但一些劳动者因误读法律甚至维权过度而提起的诉讼也逐渐增加。这些案件的存在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也不利于劳动者自身利益的保护。因此,法官提示劳动者应避免过度维权。“漫天要价”——
    自愿辞职后索赔256兆美元案件回放:
    小刘2010年9月入职联想公司,工作三个月之后,因不适应企业环境,自己提出辞职,双方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后,小刘从公司离职。后来,小刘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联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撤销威胁强迫签署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支付人身伤害赔偿费256兆美元。请求被仲裁委驳回后,小刘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刘没有证据证明受联想公司胁迫而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故其要求撤销该协议书并支付人身伤害赔偿费256兆美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小刘自行辞职,且联想公司并不存在需要支付补偿金的情形,故小刘要求联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两倍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法官解析:
    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不收取任何费用,到法院起诉后实行以案件收费制度,而不是按照诉讼标的的大小收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每件案件收取5元诉讼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每件案件收取10元的诉讼费。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的本意是为了方便劳动者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利,但这也为部分劳动者恶意起诉、巨额索赔提供了便利。
    本案中的小刘就是因为不用考虑诉讼成本而恶意起诉。就其案情而言,一方面小刘自行辞职,用人单位不存在违法情形,小刘没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劳动争议属于
    合同纠纷,不能主张侵权赔偿。“监守自盗”——
    人事经理盗走自己合同后索赔案件回放:
    李小姐毕业以后担任一家外贸公司人事主管,工作一年之后因为与公司总经理关系不融洽,自己提出辞职。
    在离职交接工作之际,李小姐私自将自己的劳动合同原件从公司取走。后来,李小姐向仲裁机构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在仲裁阶段,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故而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两倍工资差额。后来,公司向法院起诉。
    在庭审中,公司展示了李小姐离职前公司档案室的监控录像,其中清楚地显示李小姐从档案室中取走一份文件,而李小姐无法对该行为做出合理的解释。同时,公司提供了在职员工的证人证言,均可证明李小姐在入职时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最后法院认定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判决公司无需支付李小姐未签订书面合同两倍工资差额。
    法官解析:
    为了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法律规定了自劳动者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自该日起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报酬。实践中,有些员工为了谋取不当利益,恶意隐藏曾经签署的书面劳动合同,并索要两倍工资差额。因此,用人单位一定要注意备份劳动合同文本,避免陷入诉讼。
    同时,广大劳动者也一定要摆正心态,诚实劳动,合法维权。尤其是公司的高管人员,不能监守自盗,否则有可能承担不利后果。(胡高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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