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并向社会公布。
《草案》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6%—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从业人员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缴。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征收机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 《草案》第49条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用人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的数额、期限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欠缴的款额及利息;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但不同时计缴利息,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关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