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日子,一位上访者来工会咨询 “2008年新劳动法”对某某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工会工作人员纠正说:“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是《劳动合同法》而不是‘新的劳动法’”。他反驳道:原来的《劳动法》已经被《劳动合同法》所替代,已经被默示废止了。还说他已经在网上看过了,只要你从“百度”里搜索“劳动法”,就可以找到很多含有“新劳动法”、“2008年新劳动法”等标题的文章,打开后就是《劳动合同法》文本”,所以他认为《劳动合同法》就是一部“新的劳动法”。
其实《劳动合同法》并非新的“劳动法”,《劳动法》至今也仍然有效,且在调整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仍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是两部具有密切关系的法律,但两者又有很大的区别,上述职工之所以有上述说法,是因为他们没有正确地认识到两部法律之间的关系,而混淆了两部法律的适用问题。两部法律的联系从立法角度看,两部法律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在效力上,两部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从所属法律部门看, 《劳动合同法》是 《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劳动法》的继承与发展。 《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制度上对劳动法的规定进行了细化,规定更为具体,并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 “劳务派遣”和 “非全日制用工”进行了规定。从法理角度讲, 《劳动法》是一般法,综合性地对包括劳动合同制度在内的就业促进、职业培训、劳动保护、工时休假、社保福利等制度进行了概括或原则的规定,在劳动关系方面规定的主要是基础性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是特别法,专门性地对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关系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和进一步完善,围绕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方面做了全面的规范调整。《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律制度没有超出《劳动法》规定的范围。两部法律的区别
从调整范围看, 《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比 《劳动合同法》广泛。 《劳动合同法》只是对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关系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调整范围也着重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续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 《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这些内容,例如对就业促进、职业培训、劳动保护、工时休假、社保福利等制度的规定是 《劳动合同法》所没有涉及的。另外, 《劳动合同法》是实体法,对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主要适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而 《劳动法》除包含实体法规范外,还包含有对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等方面的程序性规定,如劳动法第十章的相关规定。在法律适用上,虽然两部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根据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当两部法律在关于劳动合同制度的相同问题上有不一致的 规 定 时 ,《劳动合同法》优于 《劳动法》适用。
所以, 《劳动法》与 《劳动合同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不能等同,也不存在替代关系,那种认为 《劳动合同法》就是一部 “新的劳动法”的观点是明显错误的,职工在依法维权时,一定要严格予以区分,切勿将两部法律混淆适用。(林佩 苏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