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1月1日实施 《劳动合同法》以来,企业解聘员工与员工辞职几乎天天都有,而因解聘或辞职引发的劳动纠纷也频频发生。争执的焦点是:劳动者该不该向用工单位索要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该不该支付经济补偿给劳动者?以及该如何支付?为此事,劳资双方经常闹得不可开交,前来市总信访室进行政策咨询和请求法律援助的人数也在月月攀升。对这类问题,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解释如下:只要符合以下三大前提,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索要经济补偿 “有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有据合法”。
前提一、下列原因促使劳动者被迫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导致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的;
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导致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的;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9、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提二、下列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成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未能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5、用人单位裁员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提三、下列原因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的;
2、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降低原劳动合同标准,导致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支付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邹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