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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法律法规 节假日加班不付加班费援助律师出手讨回公道
2015-09-07 10:20:37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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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节假日是指根据各国、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或纪念要求,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进行庆祝及度假的休息时间。如果企业要加班,就必须支付劳动者加班费,但是现在许多企业有的以调休为由不发加班费,有的少发企图蒙混过关,劳动者应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专职律师周玮说。
  这起案子的当事人何某等9人自2001年到西安某纺织公司工作,至今已有11年的工龄。公司自2003年开始就以单位生产效益紧张人员不足为由,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她们加班,并且从不支付加班费。2014年初公司因经营不善,对现有企业予以改制,为此,公司单方提出与何某等人解除劳动合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何某等人向公司提出应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及年假工资。此后经多次与公司协商,公司最终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对加班费及年假工资,公司则明确表示不予支付。“加过这么多次班,一分钱也没拿到,也从来没修过年假,实在是不甘心。”何某说。为了维护劳动权益,她们来到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申请法律援助。周玮律师帮她们代写了申诉状,将案件申诉至西安市灞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庭审中,对于法定假未放假之事公司辩称是因员工来自全国各地,因部分员工放假无法回家,公司在征求了部分员工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将每年所有法定假安排在春节一次休。同时对未放年休假的事实也基本认可,但提出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已超过时效,故请仲裁委驳回申请人的请求。周玮律师指出,《劳动法》规定,除了双休日以外,职工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以及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都必须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以补休代替加班费。而对于本案时效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本案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为2014年初,所以未超过时效。
  周律师告诉记者,按照《劳动法》规定,平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要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要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要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除了双休日以外,职工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以及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都必须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以补休代替加班费。另外,对于带薪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以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统筹安排职工的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即使职工没有提出休年休假的申请,用人单位也应当主动安排,而不能视为职工自动放弃。除非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因个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才可以视为职工自行放弃。本报记者钟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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