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公司小卖部营业员的妻子因营业款失窃而被公司辞退,与她同在一个单位工作的丈夫刘先生受到牵连,也被解除了劳动合同。
2003年10月,刘某进入上海金山区一家实业公司,从事送货工作。2006年2月,他的妻子董女士经刘某介绍,也来到公司任小卖部营业员。2008年2月19日,刘某夫妻与实业公司各自续签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8月12日,董女士因故未能在下班前将当天营业款及时上交。当晚小卖部发生窃案,21000元营业款被盗。
失窃事件发生后,公司认为董女士对营业款失窃行为具有直接责任,要求董女士停职等候处理。由于公安机关至今未破案,实业公司要求刘某夫妻对失窃的损失进行赔偿。夫妻俩不同意。同年9月5日,公司作出了《关于对董某、刘某辞退的决定》,并扣发了刘某夫妻俩7月8月的工资。
刘某感觉很委屈,他在工作中兢兢业业,一向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也很珍惜这个岗位。他认为,就算妻子对小卖部失窃负有责任,公司也只能对其作出警告等警示处分,不该让他们俩来赔偿损失。况且,他认为公司对单位小卖部失窃也有一定的责任。
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才过了半年,夫妻俩就都“下课”了,刘某认为公司这样做是违法的。
同年9月10日,刘某夫妻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金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09年3月12日,金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司支付刘某2008年7月、8月工资2901元,对刘某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同日,仲裁委也对董女士的劳动争议作出裁决,公司支付董女士2008年7月、8月工资2200元,缴纳2008年2月至8月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对董女士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刘某夫妇不服上述裁决,而后起诉至金山区法院。
2009年4月7日,刘某和妻子董女士一起向金山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2000元,支付克扣的工资4400元。
4月27日,金山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法庭上,刘某的律师指出,公司向刘某出具的书面辞退决定,其理由是刘某不接受失窃损失的赔偿,而被告在第二次仲裁庭审中的举证,却说原告于2008年8月28日至9月5日,因旷工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才对其作出辞退决定的,仲裁庭不是根据被告的书面辞退决定对此案进行审理,而是让被告提供原来根本不存在的所谓规章制度来对“辞退决定”进行补充和完善。律师认为,被告在作出书面辞退决定后自知理亏,才组织正在上班的管理人员出庭作证,制造了刘某“旷工”的事实。
庭审中,刘某对被告提供的“考勤”坚称作假,并说自己9月4日还在上班。
6月17日,金山区法院对此案进行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经法官不懈努力,双方表示接受调解,董女士与实业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公司为董女士缴纳2008年2月至2008年8月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1454.10元,实业公司支付董女士2008年7月、8月工资合计2200元,董女士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6月29日,在法官继续主持调解,刘某与实业公司也达成了调解协议:实业公司支付刘某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6000元,刘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至此,这起因妻子工作失误导致丈夫受株连的案件,终于以调解结案。 (许客)
责任编辑:sx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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