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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女性 > 女工新闻 保姆盗窃雇主家中财物家政公司被判担责返还中介费
2007-12-29 10:41:0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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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卓某从家政公司请来了保姆,可保姆上班没几天,就把家里的东西席卷而走,卓某把家政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今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家政公司对保姆有一定的管理义务。
    今年8月6日,原告卓某与被告厦门市天宝乐家政服务公司签订一份家庭服务中介合同,保姆赵某在该合同中列为丙方。合同约定原告雇用被告介绍的保姆,每月工资800元,工作内容是带小孩、做家务。被告有权收取介绍费,确定保姆的来源、身份等相关事宜。被告对保姆进行上岗前后的适当培训及跟踪管理。若保姆有违约行为,被告可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提供相关线索和资料,服务期间,因工作失误造成原告的损失,均由保姆赵某负责。合同签订后,被告收取原告中介费150元。
    8月15日,卓某返家时,发现家中有盗窃的痕迹,保姆去向不明,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核查,赵某提供的身份证系伪造,原告认为被告将有盗窃前科的赵某介绍给其当保姆,未尽合同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判令被告返还给原告中介费150元,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9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8月2日,赵某与天宝乐家政服务公司签订一份委托合同。双方就赵某接受家政公司的培训,自愿遵守家政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从事家政公司介绍的家庭服务工作达成协议。赵某自愿按家政公司的规定交纳培训费80元,上岗后每月管理费收取20元,满一年按10元计收。双方还约定了保姆与家政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等事项。庭审中,原告的证人严某证明,其之前曾雇用赵某当保姆,赵某也曾盗取过其家中的财产。
    法院认为,从家庭服务中介合同、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分析,被告定期收取赵某管理费,被告对赵某有一定的管理义务。因此,被告未尽相应的审查义务,将有盗窃前科的赵某介绍给原告,致使赵某盗取原告家中财产,给原告家庭财产带来损失,应予以赔偿。但鉴于赵某盗窃案公安机关仍在侦查阶段,其实际损失公安机关尚未确认,加之原告庭审中提交的证据尚无法充分证明其实际财产损失,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财产损失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天宝乐家政服务公司退还给原告中介费15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评析:
    这起发生在厦门的家政纠纷案并不少见,在城市,人们大都有雇用保姆的经历,找保姆是为了改善生活品质,但人们总会担心请来的保姆偷东西、弄伤孩子甚至拐卖婴儿等。家政公司的出现让人眼前一亮,以为从此天下太平。但许多家政公司只管介绍,收管理费,出了事就当“甩手掌柜”。   其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就出台了有关政策,要求家政服务行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必须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并对家政服务员颁布了国家职业标准。但在执行过程中,这一规定却被大打折扣。同时,保姆市场缺乏统一行业标准和监管保障。大多数家政公司在其工作性质上只相当于劳务中介机构,一张桌子一部电话,把保姆推销出去拿钱了事。既谈不上对服务人员的前期考核,更谈不上后期的管理,致使保姆偷盗雇主财物、虐待幼儿等现象时有发生。(郑金雄 张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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