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车撞伤,单位为帮助他争取高额赔偿,出具了高出本人实际工资的虚假工资证明。不料,该员工又拿着证明向单位追讨高额工伤补偿。法院最终支持了员工的请求。
去年4月23日下午5时30分,狮山罗某下班后驾车行驶,与大货车碰撞,两车损坏,罗某受伤。交警认定:大货车司机负主责,罗某负次责。罗某起诉大货车主阿成,要求赔偿医药费。审理时,罗某所在单位某宠物用品制造公司向法院出具罗某工资证明:1200元/月。法院终审认定:罗某损失合计514783.15元,杨某应承担70%,即360348.21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一心帮助罗某的公司万万没想到,官司一结束,罗某又以 “要求工伤赔偿”为由将东家告上法院。判断赔偿额度的关键又落在 “月收入”上。公司提出,罗某的实际月工资是700元,不是1200元。之前的工资证明是应罗某要求开具。公司还向法庭提交了罗某的求职意向书、工资袋
等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应对其
出具的证明承担法律后果。因此,工
伤保险待遇的工资计算标准应按每月
1200元工资收入数额计算。虽然该
公司又否认证明的真实性,但理由不
充分,依据不足,不能推翻及对抗之
前书面证明的效力。为此,法院判决公司向罗某支付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款175803.95元。
主审法官提醒广大用人单位:不管用于何种目的,单位出具虚假工资证明是一种违法行为。当该虚假证明用作民事诉讼的证据时,用人单位的行为更是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法院可依法对其作出处罚。 (邬科 周桂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