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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女性 > 女工权益 就业压力使女工苦叹“生不起孩子”
2008-04-24 09:42:32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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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明确规定,对“三期”内的女工,企业不得因自身原因或在女工无主观过错的情况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然而,记者了解到,在一些私企和外企,因为生孩子一些女职员被企业停发、扣发工资或撤换原有职位的现象却屡见不鲜。就业压力使许多女工感叹“生不起孩子”。专家称,维护女工生育权不仅要在法律上加以完善还要加强执法力度。
    “就因为生孩子,被公司扣除了800元,太气人了!”据《工人日报》报道,日前,某私营企业女职工陈丽愤愤地表示,她因休产假被公司以时间过长,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扣除800元工资。事后,她向公司提出,按照《劳动法》女工生育应享受90天产假,要求公司补发被扣工资。公司以单位女工多,产假只能休息45天为由,予以拒绝。
    记者了解到,在一些私企和外企,陈丽的遭遇很有代表性。因为生孩子,一些女职员被企业停发工资或撤换原有职位。正如陈丽的感慨:“现在连孩子都不敢生,或者说生不起呀!”
    就业压力使女工生育权难维护
    “就业压力大,女性找工作难,为生孩子而丢工作,代价太大。我还年轻,先专心工作,生孩子的事以后再说吧!”赵小姐是广东省惠州市一家建材公司的职员。她告诉记者,自己身边就有不少朋友因休产假,被公司以各种理由辞退。
    在一些企业管理者眼中,女员工 “挺麻烦”的,不仅谈恋爱、生孩子会影响工作,而且按照《劳动法》,企业还得支付女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提高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因而,育龄女工常常面临的困境是:要么铁了心生孩子、休产假,不考虑职位升迁或变更;要么,产后硬撑着孱弱的身体坚持上班。在人才市场供大于求、女性求职不易的现状下,放弃产假也就成了大多数女职工痛苦而无奈的被迫抉择。
    张蔷在江宁某私企公司已工作7年,2007年10月生育一子,共花医疗费3600余元。今年2月,3个月产假休满后的张蔷回去上班,却被告知产假期间工资被停发。该公司以不是国有企业为由,同时又拒绝了她要求报销生育医疗费的请求。
    记者了解到,某外企高管方女士的公司虽然非常大度地给她4个半月的产假,但因害怕自己的职位被取代,她临产前一天还坚守岗位,孩子出生后仅21天就又回到岗位,孩子由妈妈和保姆照看;某报社黄记者则在产假前突击做完后三四个月的工作安排,生完孩子后立刻开通自己的24小时的办公热线。
    维护女工生育权重在加强执法力度
    吉林省四平市政协常委岳景哲表示,对女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反映在两方面:一是与男工享有同等保护;二是对女工的特殊保护,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有害妇女健康的劳动;第二,是对女职工的“三期”保护;第三,是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其他措施。
    《劳动法》规定,女职工产假不少于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岳景哲指出:“要想真正维护女职工休产假的合法权益,不仅要在法律法规上加以完善,更要加强执法、加强监管。企业应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重视女工的生育权利;政府以及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也应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力度,树立良好的执法环境,对违反母婴保健法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保障女工,尤其是女临时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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