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岁的汤女士,2003年应聘到西安某酒店干勤杂工,双方签订四年期劳动合同,月工资480元,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养老、失业、医疗)。2006年在上班时汤感到身体不适到医院看病,医生诊断为急性黄疸肝炎,需住院治疗,于是汤住进了医院,治疗三个月后病情没有好转,酒店依此与她解除了劳动合同,造成她再次失业。
酒店同意为她办理 “失业证”,并要求其将档案从劳动力市场托管处提出交给酒店,回家等待通知。在此期间她多次与单位联系 “失业证”办理的情况,均被单位以各种理由推脱。汤某的丈夫因患糖尿病多年,使家庭经济陷入困境,现如今自己又患病无法工作挣钱,希望能得到失业证领取失业金解当务之急。
2009年春节前汤到酒店再次联系失业证之事却被主管经理恶语相讥: “你是不是穷疯了,你已经不是酒店员工,我们不会办理你的事情,以后不要再来找了,找也没用。”
无奈汤女士拿起了法律的武器。她向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法律为自己讨回公道。2009年5月22日经碑林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由酒店于2009年8月10日前为汤某办理失业保险,逾期未办理由酒店于2009年8月20日前支付 汤 某 保 险 金4293元。
(田明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