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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工会 > 工会维权 超龄农民工有多少保障空白?
2013-08-18 23:43:13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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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河南郑州72岁高龄环卫工靳春波晕倒在高温下,经抢救无效死亡。对这些超龄农民工们来说,劳动合同、同工同酬、工伤维权、工亡抚恤这些劳动者应有的权益,几乎都是难以迈过去的“坎儿”。
    按目前人社部门政策规定的退休年龄:工人编制为男60岁,女50岁。这些超龄农民工本该老有所乐,或含饴弄孙,或潇洒“夕阳”,然而,他们却因为家庭经济压力所迫,不得不继续到城里打工。
    更遗憾的是,部分企业、用人单位,却把超龄农民工当作了可以任意宰割的对象,超龄农民工成为劳动执法“被遗忘的角落”。
    超过退休年龄,如何进行工伤维权?
    64岁的浙江农民工张根雄至今在维权路上。2012年7月27日,在公司榨油车间为榨油机等设备进行保洁作业时,由于木梯滑倒,他从榨油机器上摔下来,左脚后跟骨头摔碎、左脚踝关节附近肌肉被车间机器钢板割开10厘米左右的伤口,丽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然而,虽然接受了医治,已经受伤一年多的张根雄仍然疼痛难忍。因为没有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认定困难,他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至今是个难题。
    到底超过退休年龄,工人能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该如何进行工伤维权呢?
    在类似案例中,一些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即意味着劳动关系终止。而上述退休人员再参加工作受伤后,就不能使用“工伤保险条例”。
    可是,天津民勤律师事务所张开怀律师认为,《劳动法》中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并未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即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看劳动者是否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
    超龄农民工年龄较大,干的工作大多又累又危险,发生工伤在所难免。张律师介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已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今年初,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也把已经退休,但是仍然留在岗位上工作,暂时不领取养老待遇的人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这么来说,超龄未退人员享受工伤保险理应包含农民工。
    张律师提醒劳动者,并不是说没有正式签劳动合同就无法取得工伤赔偿,关键是要有相关的证据。因此,作为打工者,平时要注意收集、保存相关工作证据,如工资单、工资条、工作时的打卡记录等。超龄农民工能不能享受同工同酬?
    许多企业雇佣超龄农民工的原因是不用签合同不用买社保,而且由于“老龄”还可以趁机“压价”,干一样的
    活儿,却给“老农民工”更少的钱。
    张律师认为,同工同酬是宪法规定的按劳分配的法治原则。《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已正式实施。新法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
    他说,法律强调的是“同工”,而不是劳动者的年龄。所以,对于“超龄”农民工,只要他们在用人单位提供了与其他劳动者相同的劳动,就应该和必须与其他劳动者享受相同的薪酬待遇。而对于已经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农民工来说,只是可以不予办理社会保险,同工同酬待遇是不应受到影响的。超龄农民工能否享受抚恤金待遇?
    靳春波之死让大家再一次注意到工亡抚恤金的问题。
    实际上,我国关于离退休人员抚恤金有大致的规定,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病故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企业离退休人员病故,丧葬补助、抚恤金等等合计,各地情形略具分歧,大致相当于逝者10来个月至20来个月的基本养老金,金额分别为1万多到几万元不等。
    农民则没有抚恤金的相关规定。那么意味着农民工一旦伤亡,家属不可能从其他地方获得丧葬补助金或者抚恤金。
    如果是工亡,张律师认为,则应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
    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靳春波由于不是在工伤保险保障的48小时内死亡的,应该寻求医疗保险等其他途径保障。”张律师说。
    (吴志强张伟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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