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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工会 > 工会要闻 因参加工会活动被解除劳动关系可请求赔偿
2005-03-01 00:20:5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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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事通先生:
  我有个问题需要请教,作为职工和工会干部因参加工会活动,被解除了劳动关系,那么应该请求单位给予怎样的赔偿呢?
  汉中 维民
维民同志:
  职工参加工会活动和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是职工和工会干部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工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和工会干部因履行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在具体工作中,对于这两种处罚究竟适用哪一种,应征求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当事职工或工会干部的意见。如果职工或工会干部本人还愿意回原企业工作,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恢复其原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这里的“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如果职工或工会干部本人不愿意再回原企业工作,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按法律法规规定,在对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或工会干部每满一年工龄给予一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之外,再给予职工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百事通
关键词:|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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