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名职工,因参加工会组织的文艺活动,占用了上班时间,被工厂领导予以批评,并称如果以后再发生这样的事情就要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厂里这样做对吗?
咸阳 一职工
这位职工:
你们车间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职工参加工会活动受法律的保护。根据《工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和工会干部因履行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在具体工作中,对于这两种处罚究竟适用哪一种,应征求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当事职工或工会干部的意见。如果职工或工会干部本人还愿意回原企业工作,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恢复其原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这里的“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如果职工或工会干部本人不愿意再回原企业工作,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按法律法规规定,在对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或工会干部每满一年工龄给予一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之外,再给予职工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