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相当多的改制企业,由于认识上的误区、对《劳动法》的漠视、尤其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趋动和约束机制的不健全,使得职工劳动权益很难有效落实,表现出以下的“四化”现象:一是有的企业存在“裁减员工最大化”现象。一些企业改制中一味强调减员增效,使失业下岗的职工人数大大增加。二是有些企业存在“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职工与新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大多为1-3年,相当多的是一年一签,还有少部分企业为了减少用人成本甚至直接不签订。三是相当多的企业存在“劳动强度增大化”现象。不少职工反映,企业改制后劳动强度增加、职工体力支出增多、疲劳程度明显增强,个别企业甚至把优秀员工工作量作为标准工作量。四是很多企业存在“劳动时间任意延长化”现象。一些企业劳动时间任意延长,职工反映现在往往只有上班时间,没有下班时间,自己成了企业的“长工、包身工”。
“四化”现象背后所隐藏的是令人担忧的劳动关系的进一步弱化,以及职工就业权利的难以保障。一项调查表明,很多企业职工每周实际工作时间较改制前要增加20%,而收入的增加则远没有这么高。就业作为民生之本、安民之策,如果保障不了这个根本,改制的初衷就大打折扣了;况且,劳动作为职工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且这项权利和义务并不是无限的,如劳动强度、劳动时间,都有一定的限度,如果无限地加大或延长,那劳动将不再是“一种兴趣”,而将是沉重的枷锁;更何况,企业的良性循环、社会的和谐发展,最终离开不了的就是职工积极性的调动、创造力的挖掘。从这个意义上看,劳动关系“四化”现象显然是和这些要求背道而驰的,这种“四化”要不得,也不能要。 ■马文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