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从本月起,榆林、汉中、安康、咸阳和商洛五个市的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局代收,这标志着我省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由地税代收试点工作已全面启动。
据了解,省地税局和省总工会已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工会和地税部门积极配合,认真对待工会经费代收工作,不得擅自减免任何单位应上解的工会经费。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欠或者拒不拨缴和上解工会经费的,按有关规定,从应缴纳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和强制执行。
代收的范围和办法
《通知》规定,我省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所有制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开办或设立已满一年但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所有制企业,都属于工会经费代收的范围。由全总、省总批准自管经费的产业(局、总公司)工会暂不列入工会经费由地税代收范围,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也不列入此范围。
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地方税务局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的40%部分按月代收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地方税务局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按月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待工会组织成立后,再由市、县(区)总工会按省总工会规定的比例返还给新建工会组织。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留用60%部分的工会经费由单位行政直接拨给本单位工会。对规定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各级工会与地税机关应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拨缴和上解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已计提但未拨给本单位工会、或未经地税机关开具工会经费收缴收据的单位,其提取的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工资总额的基数如何确认
据省总财务部有关人士介绍,企业应拨缴的工会经费按《工会法》及有关规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计算拨缴,不得按“计税工资总额”计算。
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企业里的合同制工人和管理人员、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和聘任干部、单位因各种原因聘用的临时工、季节工等人员,同时还包括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内部退养的职工。
工资总额是指企业或单位在一个会计期间(一个月为单位)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企业单位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加班加点工资、年薪制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六部分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