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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工会 > 工会要闻 我省工会经费由地税代收试点工作启动省地税局和省总联合下发通知规范代收工作
2005-07-19 10:06:37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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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从本月起,榆林、汉中、安康、咸阳和商洛五个市的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局代收,这标志着我省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由地税代收试点工作已全面启动。
  据了解,省地税局和省总工会已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工会和地税部门积极配合,认真对待工会经费代收工作,不得擅自减免任何单位应上解的工会经费。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欠或者拒不拨缴和上解工会经费的,按有关规定,从应缴纳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和强制执行。
                                           代收的范围和办法
  《通知》规定,我省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所有制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开办或设立已满一年但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所有制企业,都属于工会经费代收的范围。由全总、省总批准自管经费的产业(局、总公司)工会暂不列入工会经费由地税代收范围,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也不列入此范围。
  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地方税务局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的40%部分按月代收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地方税务局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按月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待工会组织成立后,再由市、县(区)总工会按省总工会规定的比例返还给新建工会组织。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留用60%部分的工会经费由单位行政直接拨给本单位工会。对规定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各级工会与地税机关应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拨缴和上解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已计提但未拨给本单位工会、或未经地税机关开具工会经费收缴收据的单位,其提取的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工资总额的基数如何确认
  据省总财务部有关人士介绍,企业应拨缴的工会经费按《工会法》及有关规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计算拨缴,不得按“计税工资总额”计算。
  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企业里的合同制工人和管理人员、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和聘任干部、单位因各种原因聘用的临时工、季节工等人员,同时还包括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内部退养的职工。
  工资总额是指企业或单位在一个会计期间(一个月为单位)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企业单位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加班加点工资、年薪制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六部分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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