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个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主席,最近在续签集体合同时,与企业老板意见不一致,并发生了争议。请问:该如何处理?
宝鸡 何先生
何先生: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是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主要机制和手段。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书面提出处理申请,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结束。争议复杂或遇客观原因需要延期时,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各选派代表3至10名,并指定1名首席代表参加。代表产生的方式按规定办理,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与职工代表的劳动关系。争议双方及其代表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县级以上工会参加同级集体合同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及时、公正地解决争议,并监督《协调处理协议书》的执行。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工会代表应当与企业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sx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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