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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工会 > 工会要闻 劳动争议企业为何多败诉
2004-10-12 00:48:2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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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恣意妄为违法处理职工是主因
随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不断增多,职工与企业对簿公堂的事屡见不鲜,但从劳动仲裁部门和工会信访接待的统计数据看,往往是职工赢的多。那么,为什么企业会输的多呢?
错位处理职工
  开除和除名职工好象都是让职工走人,但二者适用范围不同,企业运用不得当就会出错。
  开除,是对犯错误职工做出的一种最严重的行政处分形式,它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主要包括:被判刑并入监服刑的;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严重违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七项错误之一的。
  除名,是由企业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它不属于行政处分,是对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经批评教育无效,单位依法从职工名册中除去其姓名。但是,有的企业混淆这二者界限,利用《企业奖惩条例》赋于用人单位的权力错位处理职工,把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限的应按旷工除名,结果把职工开除了,按犯错误处理,职工不服处理,申请劳动仲裁,企业因适用法规不当输了官司。
超时限处理职工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5个月,其它处分不得超过3个月。
  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出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但是,有些企业不按此规定办事,特别是给职工放长假企业或改制企业,以公告、登报把职工开除或除名,也没有给本人书面通知,更为甚者是,企业在证实职工犯错误或旷工之时,没有及时处理,而是相隔4、5年之久,甚至10年之后才将职工开除或除名。职工不服此处理,以未收到通知及审批职工处分时间开除不得超过5个月,除名不得超过3个月之规定而申请劳动仲裁,企业因违反《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之规定处理职工而输了官司。
解除劳动合同不依法
  把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变成除名。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生效后尚未履行完毕时,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而有的企业竟然把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变成旷工除名。某厂要同62名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提出要给个证明,厂子即把解除劳动合同变成除名。这62名职工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因企业违反劳动法规定把同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变成职工违纪旷工被除名的做法是错误的,而输了官司。
  解除劳动合同不给经济补偿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有些企业在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不给经济补偿金。违反了上述劳动法规定而输了官司。
侵犯孕期女工权益
  《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都明确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但一些企业以女职工怀孕影响形象或产后上班无岗位安排为由,或减发工资,或辞退。女工不服企业的做法,一旦对簿公堂,用人单位必然输掉官司。
  由此不难看出,企业违法处理职工才是败诉的根本原因。因此,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只有认真学法、严格守法,才不会生整胡为,也就不会输官司丢脸面。
    ■焦晓宁 刘树茂
关键词:|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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