忍见女工下矿井
日期:2006-04-14   来源:
4月10日,《中国青年报》等媒体刊发新华社的一则电讯披露:4月6日22时24分,湖南省冷水江市毛易镇东塘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3人失踪,其中包括4名女工。当地群众反映,毛易镇不止一个矿在违法使用女工,当地使用女工的历史至少在4年以上。
    这一消息令人十分吃惊。报道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规有明确条款禁止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我查了一下,两法确实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但对违反该条款的法律责任规定,却十分轻微,甚至付之阙如。《劳动法》第95条的原文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在《矿山安全法》中,更是压根就找不到针对违法使用女工行为的罚则。
    矿主故意违法雇佣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并造成女工在事故中被夺去性命,在我看来,这是在公然挑战法律秩序、严重侵犯妇女权益、肆无忌惮地草菅人命,不啻是一种伤天害理的犯罪行为。对这样的行为,仅仅是责令改正、罚款、赔偿,实在是太便宜那些矿主和企业了!更重要的是,这样轻微的处理和处罚(而且对罚款连个幅度都没有),对抑制和防范此类违法行为,根本就起不到多大作用。我认为,应该在刑法中设立相关罪名,对违法雇佣女工从事井下作业的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管是否出现伤亡;一旦发生事故造成女工伤亡,则应该在此基础上数罪并罚。
    仔细研读《矿山安全法》,我还发现了另一明显不合理之处——该法第44条规定: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本来就不应该向其颁发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在此情况下强行开采,理应责令其立刻停产,并同时收回证照才对。而按照上述规定的意思,显然是准许那样的矿山企业继续生产,只需要“限期改进”就行;若逾期没“改进”好,才“责令停产或者……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如此宽松的规定,怎么可能有效抑制和防范矿主铤而走险的欲望?
    冷水江矿难发生后,相信许多公众都会一如既往地谴责矿主的贪婪和对妇女权益的漠视。但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应该花更多的心思和精力去找寻事故背后的制度原因。我以为,《矿山安全法》上述条款中的明显不足和漏洞,应该引起立法机关和相关行政部门的重视。
关键词:|忍见|

责任编辑:sx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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