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余皓
通讯员 黄冠
押运员郭某在等待卸货的途中,突发疾病猝死。由于郭某是网上求职,且是在网上接受工作指令,其所在的运输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导致郭某的家属无法提出工伤赔偿。10月20日,极目新闻记者获悉,几经波折,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雷刚律师团队为郭某的家属讨回了公道。近日,郭某的家属来到该律所,将一面写有“仗义执言显担当 济困扶危解民忧”的锦旗赠送给雷刚律师团队。
锦旗赠送给雷刚律师团队 (通讯员供图)
押运员突发疾病猝死
2023年11月26日晚12时许,天气寒冷,夜深人静。一辆装载液氨的罐装车停靠在宜昌市某化工厂门口,等待卸货。突然,驾驶室传出呼救:“快来救人!快来救人!……”在场人员立即拨打120求救。不久,救护车到达现场,医护人员将倒在驾驶室的押运员郭某送往医院救治。因病情严重,当夜,年仅43岁的郭某不幸离世。
事情发生后,郭某的家属联系某液氨运输公司处理郭某工亡事务。但是,该公司负责人赴宜昌调解时,否认郭某为其公司员工,拒不承担赔偿责任。
郭某的家属多次主动上门调解均告失败,遂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告知需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决书。在求告无门时,郭某的家属慕名找到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雷刚律师团队,寻求法律帮助。雷刚律师听取案情后,认为本案对网络时代的劳动关系认定具有典型意义,指派团队律师吕文博、黄冠主办该案。两位律师研究认为,案件关键在于证明运输公司与郭某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特征。
然而,据杨某(郭某的胞兄)陈述,两兄弟通过电话、微信方式线上应聘运输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通过线上接受工作指令,没在公司坐班;公司没有为郭某缴纳社保,并且找人代发工资,双方没有直接经济往来。面对“四没”局面,如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从微信工作群中提取重要证据
针对上述不利局面,一则,主办律师通过制作《调查笔录》,保存郭某工作制服、调取微信记录,证明双方曾具有建立劳动关系合意,并搜集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破解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二则,针对郭某线上接受运输任务、异地运输、无需坐班的工作特点,主办律师从微信工作群中提取运输公司高管对员工进行线上考勤、下达运输任务、审批报销费用等记录,证明运输公司对郭某进行劳动管理,双方形成具有人格从属性的劳动关系。三则,主办律师前往武汉市黄陂区和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运输管理部门调取多份证据,证明运输公司持有液氨运输特许经营证,郭某已成为运输公司主营业务组织系统的一员,具备组织从属性。四则,针对运输公司找人代发工资,隐藏与劳动者的经济关系的问题,主办律师从源头出发,固定郭某将银行账户发给运输公司员工的重要事实,用以证明经济从属性。
主办律师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破除证据薄弱的不利局面,基本掌握案件的关键性证据,能够证明运输公司与郭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郭某的家属对律师工作充满了信心,于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
仲裁裁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2024年1月18日,郭林的家属从宜昌老家赶到武汉黄陂,与律师一起参加仲裁庭审。
因为郭某工亡事关重大责任承担问题,运输公司聘请两位律师参与仲裁庭审,整个庭审过程紧张、激烈。运输公司先是质疑出庭证人身份,再是否认大量在案证据,又声称案外人雇佣郭某,推卸自身法律责任。
主办律师释法说理,一一反驳运输公司不合理的抗辩,并通过扎实的举证工作,向仲裁庭完整地呈现郭某为运输公司工作直至倒在岗位上的事实。
除夕前夕,主办律师收到仲裁裁决书,结果是不确认死者与运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一方面,劳动仲裁委认为运输公司对郭某进行实际用工;另一方面,其将运输公司大量线上考勤、下达运输任务等劳动管理行为理解为对事务的管理,没有对人员进行管理,否定人格从属性,并以案外人发放工资为由,否认经济从属性,进而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主办律师认为,仲裁既没有关注到网络时代劳动管理的特殊性,又忽视郭某将银行账号发给运输公司员工的事实。液氨运输并不需要在公司坐班,运输公司采用线上考勤、下达运输任务方式进行劳动管理,仅是管理形式发生变化,实质上仍是管理行为;至于运输公司将工资交由案外人代发,郭某根本无法控制。
主办律师不服上述裁决,鼓励郭某的家属继续依法维权。
他人代发工资的真相浮出水面
春节前夕,一场冻雨席卷武汉,格外地冷。郭某的家属在主办律师安抚下情绪逐渐稳定,并委托雷刚律师团队继续维权,向黄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立案后,主办律师加强调查取证工作,与家属前往运输公司办公地点进行实地调查,发现运输公司与母公司营业执照悬挂于同一办公室、存在人员混同问题,为郭某发放报销费用的案外人正是运输公司的母公司董事。因此,主办律师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申请调查令,调取到该董事的资金流水。通过仔细梳理发现,代发工资的案外人的资金由该董事汇入,挖掘出运输公司将郭某工资委托他人代发的事实。
在庭审中,运输公司辩称郭某驾驶的运输车辆是案外人林某的,该车辆挂靠在河南某公司,林某为其母公司提供运输服务,双方签订有《化工产品运输合同(公路)》。因此,林某挂靠河南某运输公司对外经营,其聘用的郭某因工伤亡,应当由林某和河南某公司承担责任。运输公司仍否认郭某是其员工。
主办律师提出,首先,车辆归属不影响劳动关系认定。郭某系接受运输公司指示接收车辆从事运输,车辆属于用工单位提供的生产工具,无论是运输公司自有还是租赁车辆,均不影响劳动关系认定;其次,两兄弟压根没听说、更没见过运输公司所称的案外人林某,该公司并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案外人雇佣两兄弟、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向两兄弟披露过案外人林某;最后,液氨只能由具备特许资质的运输公司承运,禁止个人承运。案外人林某与运输公司母公司之间签订的上述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二级法院均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高度重视主办律师意见,判定运输合同无效,认为无证据证明案外人林某与郭某存在劳务关系,运输公司不能以此转移用工风险、逃避用工责任,确认运输公司与郭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在一审判决后,运输公司不服,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为死者的家属讨回了公道。
据悉,受本案影响,运输公司为部分员工补办了社会保险。本案促使企业规范用工行为,以个案推动更多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据介绍,郭某的家属在雷刚律师团队的帮助下,目前已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起了工伤认定。在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相关工亡保险待遇。
10月20日,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雷刚指出,郭某与运输公司劳动关系认定一波三折,终见曙光。该案反映出网络媒介对劳动关系认定的影响。在网络时代,劳动者通过线上应聘入职、线上接受工作任务已经成为常态,虽然管理形式变化,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管理的实质并没有改变。因此,用人单位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劳动法,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让悲剧不再重演。同时,劳动者要注意在求职和工作中留痕、保存证据,以防在发生纠纷时处于不利地位。
责任编辑: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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