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工网讯(记者 牟影影 实习生 童露雅)8月16日,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公安局发布《关于打击违法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暨追回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金有关事项的公告》,对违法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进行核查惩治,追回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的社会保险金。
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已纳入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街道社区服务组织应在30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尚未纳入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死亡者原单位报告,原单位应在30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在30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在3个月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在60日内向负责支付待遇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正在领取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死亡后,用人单位应在死亡的当月向负责支付待遇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被判处刑罚的,用人单位或其亲属应当在30日内向支付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服刑情况,并退回服刑期间违法违规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服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不享受丧葬费和抚恤金待遇。
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就业或参军的;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死亡的;经人社部门稽核确认属于丧失待遇享受资格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在待遇领取人条件变化后30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未及时报告导致多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应予以退回。
参保人员不得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具体情形如下:(一)参保人员不得重复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一人员不得异地、多户头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有重复领取的,只能选择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重复领取的待遇应予以退回。(二)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有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上述情形出现的当月,向负责支付待遇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未及时报告导致多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应予以退回。(三)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在多地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应及时退回失业补助金。在多地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同时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应及时向非最后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退回。(四)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但不得全额重复领取,多领的待遇应予以退回。(五)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规定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养老保险基金不再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重复领取的,应予以退回。(六)符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费条件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失业保险基金不再支付丧葬补助金,重复领取的,应予以退回。
责任编辑: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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