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 (化名)在西安某企业工作,企业破产时要求她按企业的规定——女工人45岁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的要求办理退休。这个要求被李丽拒绝,之后双方发生争议,多次协商都没有结果,于是,李丽申请了仲裁,后又经两级法院四次审理,长达一年半时间,最终获得胜诉。
分歧的由来
1979年8月,通过招工,李丽来到西安某百货商场做保管员。4年后,她开始担任商场出纳兼统计。1985年7月,单位选派她进修会计专业,毕业后持会计证被单位聘为会计。1993年,李丽经考试晋升为助理会计师。1997年会计职称考试,她又被评定为会计师,颁发了会计师证书。
1994年,李丽所在的商场被另一企业兼并,李丽随原单位职工一同到这个企业,继续从事会计工作。1996年企业与李丽签订了劳动合同,岗位为会计。直到这个企业破产时,李丽从事会计工作已22年有余。
破产清算组进驻企业后,李丽又被聘为清算组会计。随后进入破产程序并安置企业职工。在安置职工的要求中规定,对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不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发放安置费。在安置进行中,清算组领导找李丽谈话,要求她办理退休手续。李丽认为,自己属企业的管理人员 (干部),才46岁,不符合退休条件。所以她不同意办理退休。双方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共识。为此,2006年7月李丽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依法确认她的干部身份。2006年8月4日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理由是仲裁申请超时效。
一审判决驳回请求
李丽依据仲裁的不予受理的通知,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她的干部身份,不符合退休条件。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丽2005年10月9日在退休申请上填写内容时,已经知道单位按照工人身份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当即提出异议,双方对李丽的身份存在争议,此时应当视为双方劳动争议发生的时间,李丽在2006年8月4日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了60天的申请仲裁期限,在申请仲裁期限内,李丽没有再与企业协商、主张权利,没有仲裁期间中止或者中断的情形。所以依法驳回了李丽的诉讼请求。
二审裁定发回重审李丽不服一审判决,于是在2006年12月7日上诉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企业认为,李丽的工作岗位不属于管理岗位,而是工人岗位。单位与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没有被聘任为管理岗位上的部分职工为干部,就不能享受干部待遇,所以只能按工人岗位对待。
中院民事裁决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所以依法撤销了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2007年2月7日,李丽的案子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重审
原审法院审理后,于2007年9月29日下发判决认为,李丽系单位的正式职工,双方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企业宣告破产,根据 《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应认为李丽与企业劳动关系一直存续至破产之日,企业要求李丽在退休手续上以工人身份办理提前退休的做法,并未征得李丽的签字认可及追认,而提前退休并非劳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企业为李丽以工人身份办理的提前退休的手续对李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李丽与企业间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李丽应享有在岗职工的相关待遇。关于李丽要求确认其干部身份的请求,因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所以请求不予支持。依据 《劳动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间劳动关系存在,原告应享受在岗职工的相关待遇。驳回原告的其余请求。
中级法院终审判决
李丽虽然胜诉,但对被驳回的其余请求仍不服判,于是再次上诉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相同,原审经庭审质证前的证据,二审法庭也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对原审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中院认定,在李丽未签字认可的情况下,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的做法,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因而对李丽不具约束力,李丽应享有在岗职工的相关待遇,并于2008年2月28日下发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评析
本案应属于不该发生的劳动争议的案件,由于用人单位未能严格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办事,仍坚持按企业原有的管理模式处理人事关系,给劳动者带来了个人精神、经济上的双重损失。
依据劳部发 [1995]309号文件第75条规定: “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干部 (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 (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 (二)第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运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第一条 “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龄55周岁。
综上法律法规规定,从中不难看出,单位不依法办事,强迫职工提前退休,职工诉诸法律,维权成功是必然的。 赵延祥 本报记者马海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