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因怀孕、生育而被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成为女工维权案件值得关注的焦点。广东省人大一连两天检查广州市贯彻 《妇女权益保障法》落实情况,记者从广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汇报获悉,在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中,因女职工怀孕、生育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案件占总数的60.6%。
《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去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广州市中级人民副院长余明永向省人大汇报时表示,虽然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但妇女在工作上受性别歧视现象仍屡见不鲜。据了解,2005年至2008年上半年,广州市法院共审结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9216件,其中因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有3813件,占41.4%;因劳动报酬引发的有3638件,占39.5%。余明永指出“值得注意的是,在因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因女职工怀孕、生育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案件达2312件,占总数的60.6%。”
余明永建议,在因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可将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从而保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