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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工 > 新闻聚焦 痛经假”:女职工薪金标准怎么算
2018-03-19 09:40:4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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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日,《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实施以来,有媒体连续报道“痛经假”话题,比起医院开痛经假证明不容易,痛经假操作性不高等话题,女职工似乎更关注痛经假待遇问题——
2013年,一民间调查机构基于1000万用户样本数据,发布《全国首份女性经期报告》,报告显示,37%的女性存在痛经现象,其中,严重痛经者(非常痛和剧痛)占比7%。
目前,我省女职工人数为307万人,如果参考上述比例,全省有21万余人被严重痛经问题困扰。在工作中,占女职工7%的这一特殊群体,她们的“经期”权益不容忽视。
   焦点痛经假是否视同劳动时间
《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女职工因患重度痛经或月经量过多不能正常工作的,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给予1至2天的休息时间。
然而,这种休假是否视同劳动时间,如果认为是请假,是算病假范畴?还是事假,特殊假?休假期间工资怎么计算等等,《特别规定》没有详细的说明,这便导致在执行过程中,企业和劳动者均有疑惑。
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林佩说,如果认定为病假,按照《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70%支付病假工资,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以西安为例,如果约定工资为目前最低工资标准:1680元/月,每月按21.75天工作时间计算,病假工资不应低于61.79元/天。然而,约定工资高于最低工资,则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如约定为2000元/月,病假工资发放则不低于64.36元/天。
“是否可参考产前检查,哺乳期规定,女职工健康体检等三种情形,计入劳动时间?”调查中,一些专家和律师提出建议。
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焦杰说,各部门最好能给出可行性的指导性意见,可以明确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药方专项合同可明晰待遇等条款
“每月可以带薪休假一天,不算请假,工资不受影响。”西安行尔健商贸有限公司职工付丽和几名女同事已经享受了六年这一休假福利。
春节前,陕西师范大学实验幼儿园的职代会上落实了一项制度,女教师每月可自由支配半天时间,不计算请假,这让该园近百名幼儿园老师兴奋了好一阵子。
然而,记者调查发现,类似上述休假福利只存在极少数企业和单位中。结合《特别规定》从3月1日起执行的效果来看,企业如何落实,执行细则和标准等,似乎是广大女职工更关心的话题。
《特别规定》第四条、第八条规定,工会、妇女组织应当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应当明确约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最好的补救渠道,就是在专项合同中细化标准。”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兰军伟说,根据《劳动法》《工会法》《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基层工会,特别是女职工比较集中的纺织、金融、教育等行业工会在指导企业和单位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时,除了同工同酬、同职同权和禁止从事的劳动范围等事项外,“痛经假”工资计算标准(当然不能低于病假标准)等均应列入合同条款。
□本报记者薛生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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