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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工 > 新闻聚焦 古稀老人讨说法法律还给她公道
2005-08-24 08:27:4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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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亡待遇起风波
  年已古稀的张国荣师傅,是国营黄河机器制造厂的退休职工。她为老伴刘本哲的工亡待遇与企业打起了官司。这一折腾就是一年多时间。不管怎么说,她还是通过法律讨到了公道。
  张国荣师傅的老伴刘本哲,原是国营黄河机器制造厂的财务人员。1979年10月到四川出差40余天,1986年9月到兰州出差20多天,由于工作紧张劳累,生活条件差等原因,促使青光眼急性发作,未能得到及时治疗致双目失明,1991年11月22日经原西安市劳动局批准比照工伤享受待遇。1992年10月刘本哲因病退休,1996年8月28日西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所受工伤评定伤残等级为二级,护理等级为Ⅱ级,属因公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003年8月12日刘本哲因病死亡。企业仅仅支付其1500元丧葬费和工会给予300元的补助,但未支付工亡待遇。张国荣请求依法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丧葬补助金。为此,双方发生了争议。
                                   仲裁委和一审法院裁判各异
  张国荣师傅把国营黄河机器制造厂诉至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仲裁委审理认为,刘本哲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为因工受伤,且已被评定为因工伤残Ⅱ级,2003年8月12日其在领取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事实清楚。依据相关法规文件作出裁决:一次性支付张国荣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19899.90元(2002年陕西省社会月平均工资723.33元×30个月-已支付的丧葬费和补助费1800元)。
  本来这一争议案件就此可以了结,但是国营黄河机器制造厂仍然坚持自己的主张。他们认为:张国荣之夫刘本哲2003年因病去世,不属于工亡,要求一次性支付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因此拒绝了张国荣的要求,对仲裁委的裁决不服,便起诉到了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在到达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应视为工亡,并享受50%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到达退休年龄后死亡的,不应视为工亡,也不应享受工亡补助金。刘本哲于1992年办理了退休手续,2003年8月死亡时已年满70岁,不符合工亡的条件,遂判决驳回张国荣要求支付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的请求。诉讼费300元由张国荣负担。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的这一判决,否定了仲裁委对张国荣合法请求支持的裁决,支持了国营黄河机器制造厂的主张。
  张国荣不服这个判决一审判决与她所知道的法规政策精神相悖,遂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她有信心和决心打赢这场官司。

                                    中院改判  还她公道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记者旁听了案件的审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本哲1991年经劳动部门批准比照工伤享受待遇。1996年8月被评定为“二级伤残”,已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因刘本哲死亡的事实发生在2003年8月12日,属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期间,故对刘本哲死亡后是否享受工亡待遇的争议,应适用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同时,陕劳社办函【2001】37号复函亦说明全残职工退休后死亡的,应享受《企业职工工伤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故刘本哲符合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在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条件,应享受因工死亡待遇。张国荣要求国营黄河机器制造厂对刘本哲按因工死亡待遇支付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应予以支持。国营黄河机器制造厂认为本案应适用刘本哲发生工伤时的法律规定,刘本哲退休后死亡,不应享受因工死亡待遇的理由,与法相悖,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应予改判。判决撤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05)新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本院判决生效十日内,国营黄河机器制造厂一次性支付张国荣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19899.90元(2002年陕西省社会月平均工资723.33元×30个月-已支付的丧葬费和补助费1800元)。一审诉讼费300元和二审诉讼费300元,共600元均由国营黄河机器制造厂承担。至此,这个因工亡待遇引发的争议案划上了一个句号。
  美中不足的是,中院的判决有一点小小的疏忽。判决中决定企业在向张国荣给付判决款项时,可以扣减先前已支付的1800元,但准确的说,应该是扣减已支付的丧葬费1500元,而不能将工会补助的300元也连带扣去。
  张国荣师傅手持西安市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喜极而泣,感谢法律给她一个说法,感谢公正的法官秉公依法办案,才有了她的公道 。

 

关键词:|古稀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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