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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本网原创 > 锐眼观察 劳务派遣四问!专家来支招
2019-08-19 14:50:57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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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派遣工是否应与“正式工”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劳务派遣工要与同岗同级的“正式工”同工同酬。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由于《劳动合同法》对同工同酬并没有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所以在认定和操作过程中比较困难,但劳动者仍可以在工作当中细心收集证据。

       专家提醒:若劳动者被长期派遣至某用工单位时,应一开始就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会议记录,分工,周报,汇报材料等,以此证明你的工作类型和工作量。如若能够收集到正式工的相关证据则更完整。当证据完备时,可向派遣单位提出同工同酬的诉求,并同时告知用工单位。若无果,则可向劳动部门投诉,在仲裁过程中,出示相关证据。

 
二:劳务派遣工的五险一金由谁来交?

       《劳动合同法》第59条规定: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须给劳务派遣工交社保,至于交多少和由谁来交,双方须在《劳动派遣协议》中约定好。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专家提醒:现实中许多条款的约定,时常是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之间私下操作,劳动者并不清楚协议内容。因此,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有时在工资发放和社保缴纳上含糊其辞,只约定派遣人数、期限和费用。这时,劳动者需提高警惕。在派遣之前,劳动者应向派遣单位要求查看《劳动派遣协议》。如果协议中,未明确约定社保有谁来缴纳,可先向社保监督部门投诉,要求在合同中加上社保条款,并补足所欠缴社保。如果上述要求均被拒绝,劳动者可向劳动监督部门投诉。
       另外,由于劳动法对住房公积金并无相关规定,只有《公积金条例》有规定,因此执行得没社保普遍。

 
三:劳动者在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工只能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专家提醒:劳动者在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看清楚该合同的时间期限是否大于2年。如果不是,应当先与单位进行沟通,要求其调整合同期限,若单位不妥协,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四:劳务派遣工被强转成劳务外包时如何应对?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4条规定: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由于此项规定以及相关法规对劳务派遣的规定越来越多,导致很多劳务派遣公司将劳务派遣强制转成劳务外包。

       专家建议:劳务外包是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的关系从之前的“劳动力租赁合同关系”转变成为“项目委托合同关系”,对于劳动者而言,工作要求几乎没有变化。此时,劳动者可向派遣单位要求重新签订合同,可重新讨论工资和社保,如果企业不同意,劳动者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索偿,同时请劳动监督部门介入。



责任编辑:wu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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